原标题:存款、债务和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吗?--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委员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网友“山高”问: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那么存款、债务以及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等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吗?
这里,我们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要报告清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数量、面积以及车库、车位、储藏间都是要报告清楚的。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对于隐瞒不报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则属于漏报行为,对于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比如少报告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
租赁的住房不属于应当报告的房产事项,但是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实际拥有却不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应当报告的房产事项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清楚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这里的房产,指的是拥有房屋所有权(也叫房屋产权)的房产,不包括租赁的住房。
拥有房屋所有权,既包括单独所有,即该房产只属于一个人所有,也包括与他人共有,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对同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如果干部甲以他人名义购置了房产,虽然该房产不在甲名下,但是甲却是事实上的产权人,所以,该房产属于甲应当报告的房产情况。如果干部乙与他人一起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乙就与他人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即使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是他人,该房产仍然属于乙应当报告的房产事项。同样的道理,如果干部丙的配偶或者共同生活的子女与他人共有某房产,丙也应该报告该房产的有关情况。
存款、债务不属于应当报告的收入事项,但是股票、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等都属于应当报告的收入、投资事项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和债务不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这里的存款仅指在国内的存款,如果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有存款,则应该如实报告。
此外,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都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这里的“股票”,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发行、交易或者转让的股票。这里的“基金”,是指在我国境内发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这里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投资型保险和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等,即使不在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而是由其他方式持有的,只要实际上是由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的,就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既包括自己名下财产,也包括实际拥有但以他人名义持有的财产,既涉及领导干部本人有关事项,也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有关事项,所以,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必须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而不能以“家属个人行为,本人不知情”作为不如实填报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