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商投资法首案,经营范围不属负面清单享国民待遇,美籍“隐名股东”一审胜诉拿回股权
摘要:本案系浦东法院宣判的首例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案件。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Carson(美国籍)诉被告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某、程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原告有权享有外商投资国民待遇,遂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系浦东法院宣判的首例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案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原告确系被告股份的隐名所有人,其中26%股份由第三人张某代持。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虽然规定外方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资企业,其中中方合资人没有包括中国的自然人,但该法已经废止。新生效的《外商投资法》在这方面并没有限制,《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中方合资人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同时,被告的经营范围并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所谓负面清单,是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前款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因此,将原告变更为被告股东,并不需要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栏目主编:王海燕文字编辑:王海燕题图来源:图虫图片编辑:周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