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精神病患频伤人,哪些环节出了错?
牛廷彪
张嵘林
贾伟
门诊问题: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为何频发?精神病人能否全部成为刑法的“法外之地”?如何遏制此类案件频发态势?
门诊专家:
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检察长牛廷彪
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
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贾伟
专家观点:
◇精神病人犯罪没有任何征兆或征兆不明显,而身边亲友对其丝毫没有防备或疏于防备,导致该类案件侵害目标多为熟人。
◇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有着严格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积极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和立法,并保障被强制医疗者的人权;家庭应给予精神病人关爱并积极治疗;应将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综合治理体系,从源头上预防伤人案件发生。
2019年11月5日下午,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一小区内,9岁男孩被精神病人活活打死,让人心痛不已。该人在公共场所持螺丝刀和扳手殴打一9岁儿童长达半小时,致其死亡。据媒体报道,行凶者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据犯罪嫌疑人家属所言,该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
记者从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获悉,从2014年1月至2019年11月,该院共受理精神病人伤人犯罪案件近十起。对其中4人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其他人员均已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为何频发?精神病人能否全部成为“法外之地”?强制医疗制度存在哪些瓶颈?如何遏制此类案件频发态势?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侵害对象多为熟人
据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的数据,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已排名首位,约占中国疾病总负担的20%。而我国公众对精神障碍的知晓率不足五成,接受治疗的人数只占全部病人的20%,八成病人缺乏治疗。部分重性精神障碍患者“散落民间”,因为情绪压抑、愤懑,于是将攻击他人作为一种宣泄手段,成为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害者。而记者在阳谷县检察院了解到的精神病人犯罪,大多都是严重的暴力犯罪。
“通过这近十起精神病人伤人案件,我们发现诸多伤害或者杀人案的对象为熟人,而且多数是身边共同生活的亲人。”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检察长牛廷彪告诉记者,由于精神病人是不能或难以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一旦发病就会失去或部分失去自控能力、对周围的人和物的辨别能力,作案无动机,侵害目标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虽然周围民众对他们有所了解,却也往往避之不及,因此侵害行为大多数指向精神病人身边的人,如父母、兄弟姐妹、周边邻居等。
记者同时联系到山东省阳谷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贾伟,她曾办理过一起抑郁症丈夫深夜捅刺妻子的案件。“我们最近向上级院移送了一件丈夫因怀疑妻子出轨而杀妻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患抑郁症多年,一直靠药物维持精神状态,在没有任何线索指向的情况下,他怀疑妻子出轨欲将妻子杀死,于是事先将匕首藏在枕头下,等妻子睡着后持刀捅向妻子的脖子,导致妻子当场死亡。因为精神病人犯罪没有任何征兆或征兆不明显,家人往往对其丝毫没有防备或疏于防备,这也就导致了侵害目标多为熟人的现象。”贾伟说。
强制医疗制度有待完善
据记者了解,有些精神病患者在发生多次伤人事件后,因家人无力支付治疗费用而不得不被家人关进铁笼子、黑屋子。中国新闻网曾报道,40岁的武汉人易仁启,因患精神疾病而不时持刀伤人,无力治疗的家人只好将其关入铁笼,以免祸及他人。易仁启在铁笼里一待,就待了将近20年。由于吃喝拉撒都在笼子里,导致他生活能力严重下降,精神病症状十分明显,后被市民政局发现并安排他到市优抚医院治疗。但是,由于全国精神病患者数量庞大,民政部门也无力承担所有精神病人昂贵的治疗费用,导致他们的权益受损。如此一来,精神病人的人权得不到切实保障,也给其家人及邻居带来无尽的困扰。
牛廷彪表示,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一般的强制医疗案件,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但对于收费问题,在法条中并没有规定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后,由哪方来支付治疗费用。公安机关没有专项资金,无法承担,所以一般由病人家属支付,而面对高昂的治疗费用,家属一般在治疗一两年后,往往在没有经过专业评估的情况下,就会接病人出院,如此便对社会公众形成了更大威胁。
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嵘林提出,2016年6月8日,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公安部起草的《强制医疗所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社会意见。其内容包括强制医疗所的设置、医疗工作模式、强制医疗的解除、临时请假回家制度、所外就医、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等问题,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7日。然而,该条例至今仍无下文。目前,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而是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最后由法院决定。由法院决定是否强制医疗,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然而,实践中新的问题又来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两高’的司法解释及公安机关的办案规定没有涉及强制医疗救治机构,也没有对强制医疗经费作出规定。因此,我们呼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强制医疗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实践中强制医疗执行操作性差、协调配合衔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同时,要加强强制医疗检察监督力度,妥善解决强制医疗的经费问题。”
监护不力屡酿恶果
家庭是防范精神病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均要求家庭成员对精神病人尽到监护、看管职责。而实践中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因监护不力,或疏于防范导致精神病人伤人案件频发。
贾伟介绍,阳谷县检察院办理过一起强制医疗案件,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村民张某持菜刀砍向正在炕上睡觉的母亲,后将母亲拖至院子接着用菜刀砍了十余下,致其左颈部血管破裂出血并颅脑损伤死亡。后经鉴定,张某系精神分裂症,在本案中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这并非张某第一次伤人。张某之前的主治大夫说,在治病过程中,张某经常有幻觉,有时候自言自语,有时候撞墙,犯病时总觉着有人要害他,他就打别人,有一次用手抠医院里一个病人的眼睛,差点抠下来。还有一次,张某拿着镰刀无故把同村村民砍了一下,因后果不严重,当时没有申请强制医疗。由于家人没有采取积极的治疗和预防手段,最终导致其将母亲杀害的悲剧。
正因为现实中不乏因家庭缺乏监管而导致精神病人二度伤人的情况存在,张嵘林律师指出,应当加强监护人的监管意识,使监护人能充分担负起监管职责,降低精神病人犯罪率。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只有监护人真正履行了其责任,社会这个大家庭才能安定祥和。具体来说,首先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自觉履行责任;其次是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不自觉的监护人不得不履行监护责任,让监护人明白失职即是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原因,要因此承担后果。
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
许多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常常申请司法机关对自己进行鉴定,那么精神病人能否成为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免于承担责任的“挡箭牌”?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牛廷彪表示,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有着严格的规定,并非所有案件都要启动该程序。而且,在检察院办理的精神病人犯罪案件中,不少案件最终鉴定结论显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类案件中,该犯罪嫌疑人并无法定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还有一部分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类案件在量刑时都作出了从轻处罚,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贾伟认为,除了惩治精神病人犯罪,预防精神病人犯罪更是亟须解决的问题,也唯有如此,才能够遏制精神病人伤人案件频发的态势。“精神病患者这个群体其实离我们并不远,无端惊慌和一味排斥或无视都解决不了问题。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关注应当提前至其日常生活、医治情况、发病状态等,而不是等到某些病情严重的患者在社区里挥刀乱舞。对于精神病患者这么庞大的群体,仅靠其监管人一家之力无法保证维护社会秩序的平稳;对于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失序,应当尽早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尽早研判,不能等到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才决定对其强制约束。”
张嵘林认为,我国应当把精神病人的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各部门的合力,既要各司其职,又要齐抓共管。首先,就是卫生系统,其应负责精神卫生的基本知识和精神疾病的基本治疗;其次,针对精神病人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民政系统对经济上有困难的精神病人应提供救助;最后,公安机关办理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强制性的义务监督和强制治疗。同时基层派出所与社区应加强联系,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网络监控体系,及早发现精神病患者的发病征兆,督促监护人对其约束、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