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形同虚设

日期:01-08

原标题:法治评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形同虚设

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为了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辞退工作即将满10年的员工然后再让其重新入职,或为派遣员工频换派遣公司使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次数不足两次,甚至强迫员工签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频频让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1月6日《工人日报》)。

一些用人单位不想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是为了自身利益考虑。因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这一法定形式。按照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在员工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两倍的补偿金。员工工作年头越多,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赔偿的钱也就越多。

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直拿劳动者当临时工,企业就能更好拿捏劳动者,这明显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当然,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认为有了“保护伞”,就可以混日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花招频出,采取让老员工重新入职、为派遣工频换派遣公司等方式,这就侵犯了劳动者权益,踩踏了法律红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是为了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才的稳定性,不想对一些用人单位来说,却弃若敝屣。对此,一方面要保护好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为了自身利益就罔顾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不能把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成企业的包袱,要知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违规员工的免死金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严格依法行事,也一样能有效管理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对于花式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需要加强惩治力度,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帮助劳动者维权,也需要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对侵权的用人单位说不。不能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等劳动保障形同虚设,成了一纸空文,而应该让它们能够发挥出应有作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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