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因商品或服务价格产生纠纷怎么办三部门发文做部署
发生价格纠纷的可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开展调解。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等领域,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纠纷怎么办?日前,最高法、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印发文件,对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发生价格纠纷的可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等开展调解;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不属于调解范畴
三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价格争议纠纷做出解释。
价格争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
《意见》具体规定了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情形:对于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建立完善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
根据《意见》,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相关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等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面的作用。
此外,《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
要求建立完善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加强与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专业性纠纷化解平台的协调对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典型价格争议纠纷。鼓励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建立价格争议纠纷案件研判制度,通过业务交流、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依法解决价格争议纠纷。
《意见》要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在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发布《意见》,共同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相关负责人解释称,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功能,在诉调对接、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方面可以提供保障与支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上可以给予专业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作为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现有调解资源的基础上,整合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力量,共同推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队伍的建设。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校对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