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对夫妻未到案却被没收过亿财产,曾有“红通”在加拿大只能扫雪、吃面条
摘要:此次启动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进一步挤压这对亡命鸳鸯的生存空间
1月3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3892238亿元、黄金制品以及在澳大利亚、塞浦路斯、新加坡、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等国家共计5处房产、250万欧元国债、50.0028万美元;对彭旭峰、贾斯语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备受关注的是,彭旭峰是“百名红通人员”之一,贾斯语系其妻子,二人于2017年3月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此次启动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进一步挤压这对亡命鸳鸯的生存空间,而在不少追逃案例中,这一“特别程序”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威力。
“百名红通”蒋谦外逃加拿大后财产被没收,他只能租住阴暗潮湿的地下室,靠给房东铲雪、除草换取微薄收入维持生存的境地,只能天天吃煮面条,“没有油,就一点水,下点面”,最终选择回国自首。
有证据证明二人实施了受贿、洗钱犯罪
2018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向社会通报了50名涉嫌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的部分外逃人员有关线索,在公布的名单中,负责建设长沙地铁多条线路的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原董事长彭旭峰赫然在列,公告显示:彭旭峰涉嫌受贿、洗钱罪。
彭旭峰何许人也?据公开简历,彭旭峰生于1966年5月,湖南双峰人,本科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2010年,据长沙市委组织部公示信息显示,彭旭峰以建委副主任身份兼任长沙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两年后卸任长沙市建委副主任职务,继续担任长沙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2015年,彭旭峰又担任长沙轨道交通集团党委书记,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肩挑”。
2017年2月,湖南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其中,彭旭峰拟任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就在履新后不久,彭旭峰于2017年3月24日外逃至澳大利亚,后逃往美国。他的妻子贾斯语已于3月10日潜逃出境。2017年5月,国际刑警组织对彭旭峰及其妻子贾斯语发布红色通报。
彭旭峰外逃后,其弟彭耀峰涉案被查。法院查明的事实显示,2012年至2017年,彭耀峰伙同其兄彭旭峰,利用彭旭峰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承租土地、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同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92.79978万元,彭耀峰还按照彭旭峰的安排,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将彭旭峰受贿所得人民币3889.8856万元分别兑换成美元、欧元、澳元转移至境外,其行为分别触犯受贿罪、洗钱罪。经法庭审理,彭耀峰表示认罪,悔罪。
那么,作为主犯的彭旭峰,也涉及相关犯罪。根据我国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2019年12月31日,岳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及其妻子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这一案件正是检察机关根据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提起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单独或伙同犯罪嫌疑人贾斯语等人,利用彭旭峰担任长沙市住房与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承租、设备采购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899258856亿元和美元12万元。2012年至2017年,犯罪嫌疑人贾斯语将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受贿所得人民币4299.603495万元通过地下钱庄或者借用他人账户转移至境外。彭旭峰、贾斯语分别于2017年3月24日、3月10日逃匿境外,至今不到案。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彭旭峰实施了受贿犯罪、贾斯语实施了受贿、洗钱犯罪,检察机关申请没收彭旭峰、贾斯语在境内外的有关财产属于二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裁定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腐败我一个,幸福一家人”行不通了
按照原来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逃匿、死亡,诉讼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不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也无法追回其非法获得的财产。这也让不少贪腐分子看到了钻空子的机会。
一方面,如果腐败分子外逃或死亡后,却可以占有大量的非法财产,群众很不满意的。另一方面,不能追回腐败财产,对于腐败分子来说,其震慑作用也大大减小,甚至让人觉得腐败合算。一些贪官就会继续坚持“一人坐牢,全家享福”“腐败我一个,幸福一家人”“死了我一人,造福几代人”的理念,让自己的家人享有巨额财富。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堵住了这一漏洞,即对外逃或死亡后的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没收违法所得。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我国司法机关依法向境外追缴贪官财产,也能够依法追回死亡腐败分子的非法收入,使我们有了一把反腐败的利器,增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信心。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司法解释,不仅对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而且对没收申请的审查、一审开庭、二审裁定、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方式等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实践可操作性。这一制度的完善,为没收外逃腐败分子违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至今已有多个案例通过这一制度追回了大量赃款,蒋谦案就是其中之一。
蒋谦,“百名红通人员”第65号,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原部长,涉嫌贪污和滥用职权罪,2011年11月逃往加拿大。他在武汉城市排水公司任职期间,负责武汉市一个污水处理厂拆迁项目,和人合谋虚构拆迁内容,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获利1400多万元。
通过艰苦细致的调查,专案组获取了扎实有效的证据,锁定了蒋谦涉嫌骗取国家巨额拆迁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依据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其未来得及转移的涉案1200余万违法财物全部没收。在此基础上,对追逃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涉案银行账户资金和股票价值人民币589万元全部冻结,彻底斩断蒋谦的国内资金来源。没有了合法身份,没有了资金来源,英文也不行的蒋谦在加拿大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最终,他在加拿大待不下去,回国自首。
另一起案件中,第33号“百名红通人员”黄艳兰2001年12月逃亡美国、加拿大,至今尚未归案。黄艳兰用贪污的国有公司公款购买了52套房产。2018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等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对黄艳兰贪污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同样适用。山西原副省长任润厚2014年8月29日落马,同年9月30日因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被双开,其贪污、受贿、行贿问题涉嫌犯罪。由于他在移送司法之前死亡,检察机关提请法庭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没收。2017年7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任润厚利用担任潞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潞安环能公司董事长,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非法所得人民币1295.562708万元、港币42.975768万元、美元104.294699万元、欧元21.320057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缴国库。
与之相衔接,《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栏目主编:陈琼珂文字编辑:陈琼珂题图来源:图虫创意图片编辑:朱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