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一村委会主任受贿行贿,三罪并罚终审获刑14年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北京市通州区某村村主任周金海因受贿罪、行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罪并罚,一审被通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后终审维持原判。今日(1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审判信息网披露的两审判决书获悉,周金海在担任村委会主任前便前科累累,还曾因抢劫罪被判15年。
1972年出生的周金海案发前是通州区某村村委会主任,任命前的他前科累累。判决书显示,周金海曾因非法持有枪支于1995年9月11日被劳动教养1年;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8日被北京市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0年9月释放。
通州法院一审认定,2013年5月至10月,周金海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某镇政府开展通州文化旅游区某村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被拆迁人韩某请托,收受好处费300万元;2013年至2014年,周金海借用某公司名义承接某村违建拆除工作期间,利用代发违建配合拆除费用的职务便利向被拆迁人侯某索要钱款,后者为顺利获得拆迁补偿款,被迫给周金海125万。
2014年至2016年,周金海承接通州文化旅游区相关工程项目期间,为感谢项目负责人即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副经理董志强(已判决)在工程承接、土地消纳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以进一步维系与董志强关系,先后送其价值27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和60万元现金。
案发后,被告人周金海通过家属自愿向检察机关退缴违法所得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金海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并罚。周金海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周金海不服上诉,2019年12月27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校对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