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法院公开审理一建筑工程领域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日期:01-03
恶势力

原标题:津南法院公开审理一建筑工程领域恶势力犯罪团伙案

2019年12月31日,津南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等7名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间,天津A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意图争抢天津B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揽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的某小区合同总价为7200772元人民币的人防工程设备业务,遂通过史某居间介绍,纠集、雇佣被告人李某悦等多人,形成以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为纠集者,被告人梁某、李某旺、刘某、项某等多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达到迫使B公司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对B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滋扰、拦截、恐吓,并监视公司出入车辆及人员,使用车辆堵塞公司大门、撞击运货车辆,故意刮蹭B公司经营人轿车,并以拳脚殴打车辆司机及工作人员,造成车辆毁损及人员受伤。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津南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纠集被告人项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旺、刘某随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项某、梁某、李某旺、刘某等人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王某、史某、李某悦系该犯罪团伙的纠集者,被告人项某、梁某、李某旺、刘某为该犯罪团伙的成员。被告人李某悦、梁某、李某旺、刘某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李某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七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综合案件事实、情节、性质,判处被告人王磊等七人四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津南法院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保护合法经营活动,不断净化营商环境,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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