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书记伙同总经理单位行贿49次送出三千多万,获缓刑

日期: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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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党委书记伙同总经理单位行贿49次送出三千多万,获缓刑

身为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冯纪华,伙同两位下属总经理何伟、副总经理肖某,作出了单位行贿的“集体决策”,由公司员工负责实施,前后共计行贿49次,送出了3462万元。

1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冯纪华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何伟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冯纪华原系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1957年生人。何伟是冯纪华的下属,原系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973年生人。

两份判决书分别显示:检方指控,为使所在单位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开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招标过程中顺利中标,冯纪华、何伟与一名副总经理商议后,多次单位行贿。

党委书记伙同总经理单位行贿49次送出三千多万,获缓刑

2009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冯纪华、何伟与时任北开公司副总经理肖某(另处)商议后,同意该公司原员工徐某(已判決)在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等处,先后28次给予时任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评标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闫某(已判決)钱款总计人民币690万元。

2011年3月至2014年6月,冯纪华、何伟与肖某商议后,同意该公司原员工徐某(已判決)在亦庄开发仁医院附近、北开电气公司门口等地,先后21次给予时任国家电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采购专责任某(已判決)钱款总计人民币2772万元。

也就是说,身为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冯纪华,伙同两位下属总经理何伟、副总经理肖某,作出了单位行贿的“集体决策”,由公司员工负责实施,前后共计行贿49次,送出了3462万元。

两份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北开公司决定、实施行贿的过程中,冯纪华、何伟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其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应予惩处。两人由单位纪委陪同归案,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冯纪华、何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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