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严禁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严格执行对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保障律师参与执行。。。。。。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简称《律师参与执行意见》),“切实解决执行难”,并让执行更有“人情味”。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应明确具体数额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超标查封和乱查封问题,《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强调严格禁止超标查封和乱查封。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规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应当明确具体数额,不得影响冻结之外资金的流转和账户的使用;对于体量较大的不动产,如果其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就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进行查封。
超标查封问题也存在一些客观因素,比如一栋大楼,债权很小,但财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不可分割,执行中只能对整个大楼进行查封。
此次《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如果不动产只有一个产权证书,无法进行分割查封,必要时,人民法院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和分割查封。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处罚措施。
以债权额为限计算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
超范围查封的另一个难点是,查封财产价值是波动变化的,比如查封上市公司的股票,它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7条规定,冻结上市公司股票的,应当以债权额为限计算出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在计算时,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1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确定,严格禁止超标冻结上市公司股票。
另外,允许债务人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孟祥解释,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时价格是公开明确的、交易对象是不确定的,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时,债务人能够积极寻找股票的最高点卖出,对于双方当事人权益保障是非常有利的。
“当然,这需要人民法院事先把债务人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予以冻结,防止债务人变卖股票后将价款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
他表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范和解决质押股票超标冻结问题。
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近亲去世等应暂时解限
本次发布的意见要求严格适用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15条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这一宽限期的度该如何把握?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解释,按照《善意文明执行意见》规定,不是所有案件都给宽限期,这个宽限期的把握要各地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失信程度来确定,相当于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他主动履行。
此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
但何东宁强调,“应当准许”是有条件的。第一,必须由被限制消费的人提出申请。第二,提供有效证据。第三,要书面承诺。对于虚假提供证据或者违背承诺从事消费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严肃惩处,并对其再次申请,不再予以准许。
在校生“校园贷”成被执行人不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中要求严格按照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这两项措施,既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违背法定程序适用。记者注意到,《意见》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此外,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等。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
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工作机制
此次,最高法还发布了《律师参与执行意见》,保障律师参与执行调查。《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保全、执行调查、财产控制和变价中的作用。人民法院应当加大保全适用力度,公开申请保全的条件、方式和流程;拓宽执行调查方式和渠道,研究建立委托律师调查等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在财产变价过程中的执业权利,确保财产变价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律师在执行调查中能发挥什么作用?《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是如何规范的?
最高法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解释,对于绝大多数执行案件来说,找到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往往是执行的基础和前提。如果找不到财产和被执行人,执行案件往往无法正常进行。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调查。《律师参与执行意见》第5条结合这三种财产发现途径,从三个层面对如何发挥律师在执行调查中的作用作了规定。
在申请执行人提供方面,《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要求申请执行人一方代理律师积极协助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他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对于被执行人报告方面,目前实践中比较突出的是被执行人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导致被执行人报告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明确要求被执行人一方代理律师要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有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可能面临罚款、拘留这样的制裁后果。
在法院调查层面,律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什么时候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财产,什么时候有效利用相应的调查方式(比如利用发布悬赏公告、利用向法院申请审计调查等)更有效地查明执行财产。
严禁执行人员充当诉讼掮客
《律师参与执行意见》提出要构建执行人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要求严格规范执行人员行为,杜绝执行人员与律师之间不正当交往甚至违法交易等问题。
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严禁执行人员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严禁“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律师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此外,《律师参与执行意见》表示,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规范执行,严禁“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代理律师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责任编辑:范斯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