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1月1日起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
青岛日报12月31日讯今天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发布的《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事项进行解读。《规定》分为7章、共53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也着力凸显“青岛特色”。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一件政府规章,《规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规定》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了界定,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等七类。同时明确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政府规章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四类不适用于本规定。
关于决策事项建议的提出,《规定》指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可以直接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市政府办公厅、相关部门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各区(市)政府可以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除此之外还提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或者通过市政府相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
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规定》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规定了履行各项程序的具体要求,以切实有效地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发挥风险评估作用,严把合法性审查关,保证集体决策水平。其中,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协商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意见的提交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规定》对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订阶段的调查研究、政策制定、成本预测、分歧解决等作了具体规定,实用性、操作性较强。创新性提出可行性研究机制、征询机制、预公开机制、协调机制,对草案拟订阶段解决风险预测、诉求了解、政务公开提出了新的路径,进一步完善了草案拟订阶段工作机制。
在风险评估方面,《规定》充分吸收了我市于2018年在全省率先出台的《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有关内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以维稳风险报告替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风险评估不全面等问题,规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从社会稳定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生产安全风险、财政金融风险、舆情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