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如何落实?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法将于明天(2020年1月1日)实施。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是外商投资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如何保障这项制度的落实?日前,《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发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外商投资法将于明天(2020年1月1日)实施,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
司法部等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实施条例》时表示,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国籍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是外商投资全过程中始终应当符合的要求。
为保障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记者注意到,第三十六条要求包括,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投资活动,限期处分股份、资产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实施投资前的状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等。
“上述规定的主要考虑是,负面清单规定的落实应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由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各个环节严格监督把关,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全过程的监管合力,既把负面清单内领域切实管住管好,又符合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精神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不新设行政许可。”上述负责人称。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李国君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