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方希望集团遭新凤鸣起诉被判赔偿约979万
东方希望集团与上市公司新凤鸣打起了官司。
东方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希望集团”)与上市公司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鸣”)打起了官司。
新京报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今年12月25日披露了一则法律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此前一审判决:新凤鸣与东方希望集团签订《PTA长单买卖合同》中2018年8月份批次的合约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东方希望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凤鸣损失979.44万元。
12月30日,新京报记者致电东方希望集团和新凤鸣,电话均未能接通。12月31日,记者致电东方希望集团和新凤鸣,东方希望集团电话未能接通,新凤鸣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表示,此案已经判决,以判决书内容为准,东方希望集团是否已经按照判决向新凤鸣进行赔偿尚不清楚,其余事宜也不了解。
12月31日,记者致电负责本次案件的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对方表示不接受采访。
东方希望集团被判赔偿近千万
法律文书显示,2018年1月27日,新凤鸣、东方希望集团签订了一份《PTA长单买卖合同》,约定新凤鸣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向东方希望集团采购精对苯二甲酸(英文简称PTA),共计12.07万吨,其中2018年8月份采购15000吨。
新凤鸣按照合同约定,于8月底前支付了当月15000吨货款共计1.12亿元。
但是,东方希望集团截至2018年8月31日向新凤鸣供货为3124.80吨。新凤鸣于同年9月3日向东方希望集团发出催货函,要求希望公司在9月10日前供完8月份的货物,至9月10日希望公司已供货7924.80吨,尚有7075.20吨PTA未发货。
于是,同年9月20日,新凤鸣向东方希望集团发函要求解除8月份的合约。同年9月26日,东方希望集团致函新凤鸣承诺继续履行8月份的合约,不同意解除。新凤鸣的子公司于同年8月29日至9月7日向第三方采购了相同的货物。
新凤鸣认为,新凤鸣于2018年9月3日致函东方希望集团,要求东方希望集团在9月10日前将8月的供货量履行完毕,但东方希望集团至今仍拒不履行。新凤鸣为了保证正常生产,不得不从市场上以高价购入PTA共计7075.20吨以弥补库存,累计差价达到1161.13万元,给新凤鸣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被告东方希望集团答辩称,新凤鸣的起诉与事实不符,东方希望集团不交付货物是合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新凤鸣未提供补充协议,原、被告在8月前供货量均已变更。新凤鸣无实际损失,东方希望集团无需赔偿。
法院认为,东方希望集团理应按约定交付货物。合同第7.2条规定款到二日内发货,但东方希望集团在新凤鸣给予的宽限期即9月10日前仍未供足8月份货物量,东方希望集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新凤鸣与东方希望集团签订《PTA长单买卖合同》中2018年8月份批次的合约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东方希望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新凤鸣损失979.44万元。
新凤鸣前三季度净利下滑24%
获得赔偿的新凤鸣是上市公司,记者目前暂未看到新凤鸣对此事进行披露,也暂未查阅到年报中新凤鸣与东方希望集团合作事宜。
新凤鸣官网介绍,公司是浙江省重点规模企业,创办于2000年2月,是一家集聚酯、纺丝、PTA、加弹、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现代大型股份制企业,于2019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并连续多年跻身“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之列。
截至2019年7月,公司整体产能规模已达400万吨,民用长丝产能规模位列全球行业前三。
今年前三季度,新凤鸣实现营业收入245.70亿元,同比增长4.21%,但归母净利润为11.05亿元,同比下滑24.06%。
截至今年三季度,新凤鸣的控股股东为庄奎龙,前十大股东中,屈凤琪为庄奎龙妻子,桐乡市恒聚投资有限公司、桐乡市中聚投资有限公司为庄奎龙控制的企业,桐乡市尚聚投资有限公司和桐乡市诚聚投资有限公司为庄奎龙与屈凤琪之子庄耀中控制的企业,庄奎龙、屈凤琪和庄耀中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方东方希望集团实力雄厚,其是由民营企业家刘永行于1982年创立,是改革开放后建立的第一批民营企业,目前已发展成为集重化工业等为一体的特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员工24000人,年产值近700亿元。
新京报记者林子
编辑陈诗怡校对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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