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国彬等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系列案宣判

日期:12-30
暴力敲诈勒索罪

原标题:林国彬等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系列案宣判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今日(12月30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北京市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犯罪系列案,对被告人林国彬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51名被告人以上述罪名中的一罪或数罪判处相应刑罚,其中11人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9人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林国彬等5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套路贷”系列案宣判

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以林国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涛、韩文军、万元春及律师李春杰等人为成员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公证员王纯、李铁林等人的帮助,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房产擅自过户至该组织控制之下。后林国彬犯罪组织及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出售或采用虚假诉讼等方式,将骗取的房屋处置变现,并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发展、成员分红和提成。犯罪对象大多数为老年人,共骗取68名被害人70套房屋,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1.78亿余元。

北京三中院认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且在民间借贷领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套路贷”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多次使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任意占用他人房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国彬还分别与他人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伙同林国彬犯罪组织诈骗被害人房屋,以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强制占用他人房屋,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

公证人员王纯、李铁林等9人明知林国彬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的共犯。律师李春杰积极参加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诈骗,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及虚假诉讼罪。

据此,北京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行,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决。

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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