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日期: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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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强化人权司法保障

正义网北京12月30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为《规则》)是检察机关全面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重要司法解释。12月30日,《规则》迎来第三次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表示,修改后的《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了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地规定,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之一。检察官法也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规则》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最高检检委会专职委员万春说,其中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的规定,有效防范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

同时,《规则》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决定,防止拖延办案、长期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规定》明确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察因素以及不需要羁押的具体情形,以减少不必要的审前羁押。办理自侦案件时,明确必要时可以对勘查、询问重要证人等侦查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如何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以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对此,《规则》提到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应当在场。

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规则》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将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期限由“三日以内”缩短至“二十四小时以内”,将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收集证据的许可决定期限由“七日以内”缩短至“五日以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建立7日内程序性答复和3个月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答复制度。

“为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还明确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给予补助。”万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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