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女医生无惧救人:法律护航让救人者更有底气|新京报快评
文|张田勘
据《贵阳日报》报道,12月26日傍晚,在贵州凯里国贸商场一楼饮品售卖区发生紧急又感人的一幕:一位30多岁的男子突然倒地不起,双目紧闭全身抽搐。在旁观者束手无策之时,一位带孩子路过的女子冲进人群中喊道:“让一让,我是医生。”这名女子跪在地上对男子进行了近10分钟的救助,使其转危为安后,悄悄离开了现场……经过记者的多方打听,这名跪地救人的女子是黔东南州人民医院全科医学科主治医生黄蝶然。
黄蝶然是全科医生,对于一般的病症和急救有娴熟和过硬的技术,包括现场心肺复苏。由于有良好的医术托底,黄蝶然才会正确判断病人是“突发意识障碍”,并进行了规范处置,包括用手机灯替代医用探照灯检查患者瞳孔情况,排除有无明显外伤,再将晕倒男子的头偏向一侧,确保口腔分泌物流出,并及时为男子清理口腔,保持呼吸道通畅。与此同时,黄蝶然招呼围观群众散开,同时,请旁边的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此后倒地男子意识逐渐清晰,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获得救治。
但是,如果由于条件局限,例如现场没有心肺复苏器(AED),没能救活病人,或造成病人严重后果,如后遗症,会不会让医生承担不能承受的责任之重呢?
法律的回答是,可以豁免。这就是民法总则第184条,“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款对非专业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救护的行为,都会保护。对于非专业人员来说,在公共场所救治他人时,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即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这指的是,如果当时没有黄蝶然医生在场,而是其他非专业人员伸出救援之手但又造成倒地男子的伤害,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既要鼓励专业人员救治病人,也要保护专业人员。如果黄蝶然医生或其他医生在救治时不是因疏忽或救助方式错误,以及有意延误,而是其他原因导致病人受到伤害的,也不用负责任。换句话说,除非存在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医生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一个可以免除医护人员在紧急状况下救治责任的情况是,在急救之前并没有与伤病者形成医患关系的医生、护士对突然出现的病人和伤情进行救治既是仁爱和天职的体现,也属于陌生人的救治,而且不是在医院和专业机构之内,因此即便出现意外,也不应负责任。
不过,可以肯定,即便医护人员在医院之外的场所急救病人有风险,他们大概率也会挺身而出,就像黄蝶然医生一样。因为,这是他们的天职,也是他们的使命。当然,法律能保护他们,也增添了他们救治病人的勇气和信心,这对于全社会都是幸事。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如果这一点做不到,未来也会限制人们的见义勇为和医护人员的救死扶伤。
□张田勘(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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