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员:计税依据不再是城建维护城建税是否该更名?
草案第2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2月27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时,部分与会人员认为,既然城建税不再以城建维护为依据,那么城建税是否应当更名,换一个更加合适的名称?
委员谭耀宗提出,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第7条,列明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专款专用”的原则。本次会议审议的城建税法草案,则删除了第6条和第7条。财政部部长刘昆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应该改一个名字?”,他说,草案第2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本质是否属于一种增值税、消费税或者说属于销售税的税种呢?既然计税的依据不是城市建设维护,征税的用途也不是城市建设维护,所以,能否更换一个更加合适的名称呢?”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也表示,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该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基金的来源。第6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不过,城建税法草案将第1条、第6条都删除了,表明该税种的用途已经不是城市维护建设。
而且,从2016年开始,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用途。“换句话说,城市维护建设税已经有一点名不副实”,谭惠珠说,那么城建税设立的必要性是什么?“如果只是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制度,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由条例上升为法律,这个税是没有基础的。是否应该考虑换一个名字,或者是用另外的办法解决税收的问题?”
谭惠珠还提出,草案规定维持现行的税率不变,按纳税人所在地市区、县城和镇来划分,其他地区的幅度规定为7%、5%、1%。“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有一定的道理,既然这个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属于城市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那么在市区的人纳税,享受了城市维护建设带来的经济环境的改善,因而带来营业收入的增长,所以税率高一点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这个税已经不再指定专项的用途,所以按照地区的不同划定递进税率就没有公平性和合理性”。
编辑周博华校对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