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夸大式金融广告,“倾斜性保护” 消费者

日期:12-29
金融机构金融风险

原标题:禁止夸大式金融广告,“倾斜性保护”消费者

金融市场上,“审慎”比“包容”更重要。比起一般的商品消费,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当从国家干预的角度,进行倾斜保护,强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禁止夸大式金融广告,“倾斜性保护” 消费者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日前,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对近年来金融行业的一些不当营销行为划出“红线”。

金融广告不能“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如今,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类理财产品纷乱复杂,尤其是在互联网的加持下,一些非法网络金融活动、欺诈行为等频频发生,受害者众多,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我国三大攻坚战之首。金融安全,不仅涉及广泛民众的切身利益,更是经济发展的血脉。

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多种原因,仍然处于风险易发多发期,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因此要防风险,必须要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强调主动性。

近年来,我国各类金融风险事件接连发生,与金融相关的非法营销活动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违法金融活动在前期往往通过大量违规宣传误导诱骗消费者。

这些广告有的概念偷换,以历史最高回报率代替正常回报率;有的承诺“本金无风险”;有的则宣传“一张身份证,来就借”;有的则用一些国家机构来背书。随着市场下沉,很多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尚未成熟,在一些洗脑广告面前,很容易被误导。而通过互联网的放大作用,一些个别的、分散的非法金融活动就可能带来系统性的重大金融风险。

从这个角度上说,此番通知出台,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对良莠不齐的金融营销活动进行规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从《通知》的内容看,明确了金融营销宣传的资质要求、监管部门的职责、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及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特别是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非法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我曾经多次参与证券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的立法工作,并主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相关重大课题,在我看来,金融市场上,“审慎”比“包容”更重要。比起一般的商品消费,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当从国家干预的角度,进行倾斜保护,强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此番通知,也体现了这样的倾斜原则。

明确合规经营界限,有利于良币驱逐劣币

《通知》的出台也与最高法之前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相互呼应。《九民纪要》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单独作为一章进行阐述,其中重点分析了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

金融机构在进行产品推介时也要注意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系统性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金融机构通过将产品设计得极为复杂,掩盖其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的本质,寻求监管套利,使金融消费者无法真正了解所签订合约表达的真实含义,更无法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做到全面认知。而《九民纪要》和《通知》的出台,则明确了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通知》的出台也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金融机构有序开展业务明确了界限,有利于合规经营。《通知》实质上是促进市场优胜劣汰,良币驱逐劣币,鼓励正规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在运用过程中,也有利于减少因不合规金融营销行为产生的逃废债问题,鼓励社会诚信。

总体而言,此番通知的出台有利于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监督市场经营主体严格依法合规开展宣传,对于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清朗的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规范经营行为的基础上,加强技术驱动型监管的应用,也是可探索的方向。日前,中央政治局曾专题学习区块链,其实区块链在金融行业有很强的应用价值。我曾经提出共票理论,“共票”是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实现集政府、劳动者、投资者、消费者与管理者多位一体的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类似于股票、钞票、粮票的三票合一,具有共享、共治、共识的特点。未来,法规和技术应是金融监管业的两大重点抓手。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主任)

□龙燕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编辑孟然校对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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