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部医疗基本法草案表决稿:手术不必非要取得书面同意
表决稿修改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得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医疗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法律,对比23日提请审议的四审稿,表决稿修改了“手术要取得书面同意”的相关条款。
此前,从二审稿到四审稿,草案均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得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手术必须取得书面同意”,早在二审时,就有委员对此提出不同意见。“手术要取得书面同意,我不赞成”,二审分组审议时,委员陈斯喜说。
陈斯喜当时表示,“医闹是特例,立法要基于一般的情况,而不能根据一些特例来立法。作为一个法律制度规定必须本人同意,很多特殊情况下就无法处理了。我不赞成在法律里写要书面同意,告知可以。有时候要不要做手术就是要尊重医生的判断,要信任医生,要给医生撑腰,从社会各方面支持医生。现在出现个别医生不好的情况是有的,但总体来讲,医生是非常敬业、非常不容易的,特别是外科医生,是很辛苦的,要给他撑腰。现在为防止个别闹事把必须书面同意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规定下来,不赞成”。
四审过程中,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有关知情同意、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规定应与民法相关规定相衔接。
据此,表决稿修改了“手术必须取得书面同意”的规定,即将四审稿的上述条款中“书面同意”中的“书面”二字删除,修改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得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