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明年1月1日起将统一,不再有城乡差异
摘要:明年1月1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以当事人城乡身份差异来区分赔偿金额。
在过去,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如果受伤乘客一个来自城市,一个来自农村,赔偿标准可能并不相同。这一现象也被社会公众称为“同命不同价”。记者今天下午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上海高院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明年1月1日后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再以当事人城乡身份差异来区分赔偿金额。
根据《实施意见》,今后上海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均适用城乡统一标准。该标准选用“上海市居民标准”,即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在前期调研时,对适用何种标准统一试点,我们专门与相关统计部门进行了沟通。”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殷勇磊告诉记者,2015年起,统计部门按照国家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以上海全市所有居民为基数进行抽样,统计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不再有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之分,这为上海高院的试点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在全市法院近年来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以农村标准判决的案件占比仅为5%至10%,数量不大,因此,上海具备全市统一赔偿标准的条件。
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作出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最高院相关负责人曾解释,之所以采用不同赔偿标准,是考虑到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赔偿标准,在相当多的地区尤其是不发达地区,显然会过分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负担,会出现无力赔偿、赔偿不到位等情形,酿成新的矛盾。
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不一的现象还是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众多疑问。今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高院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试点工作。10月初,上海高院正式启动实施意见的起草工作。
“上海这次采用的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殷勇磊说,上海地区城镇标准与居民标准差距较小,采用居民标准对原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当事人影响不大,但是相比农村标准却要提高了一倍多,并且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程度不断提高,居民标准与城镇标准差距将会越来越小。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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