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财政生态环保资金报告|委员关注生态补偿机制如何破局?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庆平建议,研究和明确生态效益或者生态价值的计量标准和测定方式,使重点生态功能区改善生态环境、创造生态价值可衡量、可测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部分与会人员就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设计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据了解,报告在“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和“下一步工作考虑”部分,都谈到了生态补偿机制,“需要加强对基于整体生态价值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进一步规范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
委员窦树华表示,“要进一步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一方面是对生态涵养区、保护区要加大中央补偿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的制度、机制。有的地方反映,跨区域之间的横向补偿到期了,续期谈起来很费劲,考核依据、资金标准,都不好掌握,亟须制度机制上加快完善”。
委员李锐说,受产业结构、污染成因、地理要素、生态禀赋等多方面影响,全国各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实现的途径方法并不一致,即或是同类环保项目,污染破坏程度不一致也会带来预算投入水平标准的迥异。“鉴于生态环保项目不是标准化生产的公共产品,更多地是由地方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所以加快研究建立生态服务价值评估体系,科学确定生态补偿标准尤为重要”。
委员程立峰建议,中央财政在进一步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纵向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参照东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模式,“中央财政拿出一定的引导性资金,支持在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建立跨省上下游的横向补偿机制。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综合协调推进工作”。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庆平表示,目前对环境保护作出重要贡献地区是有补偿和激励制度的,但是存在不足,建议进一步完善。“一是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不足,预算工委调查反映,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制度,主要着眼于保工资、保运转等基本的保证,还没有与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的改善、提升生态的价值、提供生态环境等挂钩,这样就缺乏了正向的激励。二是所谓的横向补偿机制,目前这种补偿还仅限于流域上下游的生态补偿,跨流域生态补偿工作主要由相关地区协商进行,中央对达成补偿协议的重点流域以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有些地方反映,受益地区拿出补偿资金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协议的条款要想达成一致,有时也比较困难,也就是说,纵向和横向补偿机制现在看来都存在一些不足”。
郭庆平建议,研究和明确生态效益或者生态价值的计量标准和测定方式,使重点生态功能区改善生态环境、创造生态价值可衡量、可测定;针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与功能区创造的生态价值挂钩,“价值量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就多,相反,财政转移支付要少,这样有利于正向激励”;完善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评价的结果要与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的安排挂钩。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要搞好顶层设计,中央有关部门在制度设计、统筹协调有关各方、各地区利益方面要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丁天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