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日期: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

原标题:监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监察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范围。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过去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38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向建议人作了反馈。并将88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出:“建成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地方人大信息平台延伸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

据报告,目前,除个别偏远地方外,地方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延伸到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有的已延伸到所有的县、市辖区、县级市;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实现向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15个省、自治区所属的85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也已报告本级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此外,今年12月,委员长会议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将原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合并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统一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性规范。

去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生态环保领域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在去年督促地方修改514件、废止83件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今年又督促地方修改300件、废止44件,持续一年多的生态环保领域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目前则正在进行中。

新京报记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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