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绝户网、电捕鱼……委员建议加大对破坏性捕捞的惩治力度
渔业法中罚款额度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经济状况设定的,罚款数额大多为5万元以下,处罚力度不够。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2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渔业法执法检查报告,部分与会人员关注到“绝户网”、电捕鱼等破坏性捕捞问题。
委员殷方龙表示,渔业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式捕捞,但是电网捕鱼、用“绝户网”(网眼极小的渔网)捕鱼等非法捕鱼方式屡禁不止,建议加大对破坏性捕捞的惩治力度,“就像禁止猎枪一样取缔电捕工具,加大对破坏性捕捞行为的治理力度,确保渔业资源持续利用”。
委员李钺锋也提出,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非法捕捞、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渔业法相关规定存在欠缺,违法成本较低,渔业执法震慑力不足。实践中,基层执法确实面临一些具体困难,一方面,渔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行政调查、行政强制未获得法律充分授权,且行政处罚手段单一,渔政执法缺少刚性措施;另一方面,水上执法中‘抓现行’以及渔具、渔获等涉案证据提取、保存均较困难,渔政执法的调查取证手段十分有限”。
李钺锋说,渔业法中罚款额度是根据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经济状况设定的,罚款数额大多为5万元以下,处罚力度不够。“比如内陆渔业船舶违法处罚一般在50元至5000元之间,处罚时往往就低不就高,而非法捕捞一晚至少获利1000元以上。又如刑法规定‘非法捕捞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捕捞案件相对不诉、单处罚金、判处拘役管制比例较高,且适用缓刑较为普遍,犯罪成本低,难以有效遏制涉渔违法犯罪”。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谢德体也建议加大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抓住了不能只是罚款,而要判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也谈到,对涉渔的“三无”船舶和禁用渔具的监管和处置,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他建议进一步细化渔业法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渔政执法可操作性,尤其是依法赋予渔政执法人员检查、调查、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执法权限,提高渔政执法队伍的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
曹建明还谈到,“有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对外对内标准宽严不一,尤其是区域协调执法衔接不畅。比如伏休政策和时间不一致,全国开捕的时间也不一致。外省已开捕渔船利用时间差,到其他省还在伏休的水域捕捞,利润极高,对渔业资源破坏极大。本省守法的不能开捕的意见就很大,伏休监管难度大”。
新京报记者王姝
编辑樊一婧校对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