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是网络时代刚需

日期:12-24
隐私

原标题:“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是网络时代刚需

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是网络时代刚需

▲影视截图

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其中的人格权编草案完善了隐私的定义,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四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拒绝骚扰,是网络时代的“刚需”

这意味着,安宁权与私密空间、活动和信息并列,成为隐私权的重要内涵。长期以来,安宁权一直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存在,没有被正式写入立法。

随着经济发展、尤其是网络技术发展,安宁权逐渐得到立法者的重视,于2012年首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写进《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该决定第7条,确立了公民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拒绝商业广告的权利。拒绝商业广告是公民维护生活安宁的基本权利,也是隐私法在人格权保护体系的有效延伸。

在此之前,某网络平台的社区公约也将“安宁权”作为用户的基本权利。该公约将私信骚扰、商业广告、频繁@等侵害用户网络空间安宁的行为,明确作为侵害安宁权的一种类别,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屏蔽,当然也可以依约举报平台进行处理。

可见,安宁权适用的情景,不仅包括线下的现实社会,更涵盖网络线上的虚拟社区。从现有民法典草案的立法表现看,安宁权并没有正式从隐私权体系中分离出来,而是通过扩张解释隐私权的方式加以确定。

这主要有两方面的考量:一是,隐私权足以涵盖安宁权保护,两个权利内涵和外延重合较多,隐私权可以吸收安宁权;二是,侵害安宁权行为多以侵害个人信息为前提,比如,在获取公民电话、邮箱、用户名等前提下才能实施广告推销和信息骚扰,个人信息又是隐私权重要组成方面,所以,安宁权与隐私权相互关联,互为表里。

“安宁”入法,掌握信息接收控制权

将安宁权正式纳入到隐私法律保护体系,这对于我国人格权法律体系发展来说有着重要积极作用。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很大,线上线下都可能成为维护公民生活安宁权利的重要抓手。

第一,线上和线下的商业宣传需要严格遵守安宁权基本原则。不被打扰是安宁权的核心组成方面,网络广告不是不能发送,而是要本着“事先同意”或“禁止即停”的基本原则,同时广告发送形式必须符合安宁权的原则,那类“狗皮膏药”一样的弹窗、贴边等广告形式就需要好好管一管了。

第二,邻里生活安宁又多了一个维权抓手。噪音、狗叫、广场舞等扰民行为,公民除了报警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安宁权的规定诉请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三,线上“防骚扰”等技术防控措施会做得越来越好。社交平台应根据安宁权的原则,进一步修改平台规则,将用户对信息接收的控制权还给用户,通过自行设置拉黑、禁止评论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安宁权会给社会型公众人物更多的空间。艺人、网红等知名人物属于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要受到一定贬损。但公众人物不涉及公共利益部分的,不被打扰、安宁生活的权利还是应该被尊重。所以,安宁权更有利于公众人物安宁生活。

安宁权与隐私权并不完全重合

虽然安宁权与隐私权有很大重合之处,但也应看到,双方又存在不同的适用方面,在未来人格权法发展过程中,安宁权不妨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

首先,安宁权适用场景超过隐私权。比如,邻里之间,楼下长期深夜狗叫扰民,若按草案规定,深夜狗叫扰民算得上是侵害生活安宁,若是诉请法院,请求权基础单独定性为安宁权比隐私权更贴切。

其次,网络安宁权多是阻却骚扰的权利。例如在社交平台中,普遍存在@他人的行为,其中不乏骚扰等侵权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需要得知用户的隐私信息,只要获得公开的账号名称即可,这并不属于侵害个人信息的情况。若是按照草案规定,用户需要适用隐私权维护自己的权利的话,这样的适法确实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最后,网络商业广告多种多样,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侵害用户安宁权的方式做出的。比如,弹窗广告、贴边广告、嵌入广告等,这些广告的发送有的是获取用户同意,或符合网络经济实践需求的,但发送方式却令人反感甚至厌恶。所以,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将“一键关闭”作为特殊广告的用户基本权利之一。“一键关闭”本就属于用户安宁权范围,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属于隐私权。

当然,这需要在未来法律修订中一步步细化,就当下而言,当生活安宁作为一项重要的隐私权利加以保护,体现了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编纂品格,也是对互联网、技术发展背景下保障个体权利的立法回应。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

编辑孟然校对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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