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纪法小课|村干部胡作非为,谁来管、怎么管?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高庄村村委会委员单某长期霸占村集体耕地!”今年6月,一封举报件送到了河南省郸城县宜路镇纪委工作人员的手中。被举报人单某系宜路镇高庄村村委会委员、文书,却并非党员。
村(社区)一级的党员干部违了纪,会由相关党组织进行处理。那么,如果是非党员干部胡作非为,谁可以来管呢?
监察机关管。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监察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被纳入监察范围,各级监察机关均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上述人员所涉监察事项。另外,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同时,监察法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设立到县一级,那么广大的乡镇区域呢?当然有办法。根据监察法,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实践中,县级监委主要通过向辖区乡镇(办事处)设立派出监察机构,设置若干监察员,有效承接、履行监察职能,推动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
接到举报后,郸城县宜路镇派出监察员办公室立即把问题线索呈报县监委,履行相应程序后便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走访、实地测量,最终查实了单某依仗其村干部身份霸占村集体耕地1亩11年的事实,并依据县监委授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当然,有的乡镇面临监督力量薄弱、能力不强等问题。一些县区通过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片区,设置派出监察员办公室,通过整合工作力量,破解乡镇监督难题。比如,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监委设置三个派出监察员办公室,联系11个街道(开发区),与街道纪工委联合开展对街道、社区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日常监督。
机构、人员有了,具体如何监察呢?实践中,县区监委相应地赋予乡镇(街道)派出机构和人员部分监察权限,有的调查措施可以自主实施,有的则由县区监委批准后以县区监委的名义实施,以此行使监察职能。
监察到乡镇就“见底”了吗?不,还有向下的延伸和触角。多地都探索了将监察职能延伸至村(社区)的相关制度,通过设置“消息哨”,紧盯基层“微权力”。比如,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纪委监委从退休干部、大学生村官、农村党员中择优挑选村级特邀监督员,一旦发现重要问题线索可直接向区纪委监委报告。河南省淮阳县纪委监委在全县各村设立1名监察信息员,由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履行发现问题、报送信息职责等。
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监察职能向基层有效延伸覆盖,非党员村干部也休想“跑脱”。“出了问题,有人被处理,有人就不被处理”的怪事儿,很难再有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段相宇)
纪法链接: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