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正式对外公布
经省政府同意,12月19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公布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通过青海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布了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清单明确了7大类共70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涵盖省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省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派出机构、部分中央驻青机构和群团组织。
《通知》明确,列入清单范围的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单位制定。
《通知》要求,各制定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办公机构的职责权限,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工作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有效期等制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清单的公布,进一步厘清了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底数,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实现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于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