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县能源办一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等获刑四年

日期:12-24
李彬

原标题:湖北黄梅县能源办一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等获刑四年

巧立名目,多次伙同他人私分公款

湖北省黄梅县能源办一干部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获刑四年

湖北黄梅县能源办一干部犯贪污罪受贿罪等获刑四年

庭审现场

近日,经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该县农村能源办沼气建设服务中心原主任李彬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5次私分公款

今年45岁的李彬,曾任黄梅县农村能源办沼气建设服务中心主任兼黄梅县洁万家再生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下半年,在县能源办主任张某某(另案处理)办公室,李彬同县能源办综合股股长吕某某(另案处理)谈论待遇偏低问题。张某某听后向二人表态,能源办干部职工中算李彬、吕某某、胡某某(黄梅县能源办司机,另案处理)三人比较辛苦,同意给三人每月多发点补助,并要求他们做好相应财务账目。

2015年春节前,李彬和吕某某在办公室一起商议给李彬和张某某、吕某某、胡某某等4人发放春节红包,并商定给胡某某人民币3000元,给李彬和吕某某各人民币5000元,给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第二天,李彬安排洁万家公司出纳邓某将人民币2.1万元现金送到其办公室。之后,李彬到吕某某办公室交给吕某某人民币5000元,在自己和胡某某共用的办公室,将装有人民币3000元的红包交给胡某某。随后,李彬到张某某父母家中送春节物资,将装有人民币8000元现金的信封连同两条香烟放入一个文件袋中交给张某某的母亲。春节后,李彬和吕某某一起商量春节物资和私分的钱怎么报账。经商量,由李彬安排邓某假借单位路灯基座修理补贴的名义,从税务部门虚开一张金额为4.9万余元的发票,冲平2015年春节期间李彬等人共同私分钱物账目。

2016年春节前,李彬等4人通过同样的方式,私分公款人民币3.5万元。其中,李彬、吕某某、张某某各分得1万元,胡某某分得5000元。春节后经李彬和吕某某商量,由李彬安排邓某、张某(洁万家公司会计)假借领取2015年度工资及奖励的名义,出具6万元虚假领款单冲平2016年春节期间李彬等人共同私分钱物账目。

此后的2017年、2018年和2019年春节前,李彬等4人通过同样的方式,分别私分公款人民币4万元、4万元和1.2万元。全部安排邓某、张某假借领取年度工资名义,出具虚假领款单冲平账目。

至此,2015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李彬伙同他人共同贪污人民币14.8万元。其中李彬分得3.7万元,张某某分得5.4万元,吕某某分得3.7万元,胡某某分得2万元。

隐匿收入发票

2014年黄梅县能源办沼气建设服务中心出纳徐某调到税务部门工作,离任时徐某与李彬进行了财务交接。黄梅县农村能源办沼气建设服务中心只有李彬一人,所有财务上的事情都是李彬一人说了算,服务中心钱款均存在李彬私人银行账户中。

2016年3月,李彬应其姐姐李某乙要求,从其保管的公款中拿出人民币20万元借给李某乙,用于李某乙私人投资。2016年12月5日,李某乙将存有人民币21.7万元的银行卡给了李彬,称该卡里面的20万元用来还李彬的本金,1.7万元为借款利息。李彬收到李某乙给的银行卡后,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期间分多次将21.7万元钱全部支取,再次挪用,全部用于支付个人修车费用、炒股以及一些零散开支直至案发,一直未存入到李彬用于存放公款的账户中。

为掩盖个人挪用公款的事实真相,李彬将徐某移交的发票中的两张(合计人民币26.79万元)隐匿起来,没有计入到服务中心的收入账中,企图达到相关部门通过查账难以发现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

索要安装费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根据湖北省黄梅县巩固退耕还林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黄梅县能源办负责实施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项目,资金来源为国家专项资金、农户自筹资金两项,每台热水器安装需要人民币2280元。其中,国家每台拨款人民币1000元到中标的供货公司,另1280元从安装的农户中收取,主要用于材料费及服务费。由于供货公司到农户中进行推广安装的工作难以有效进行,黄梅县能源办接手负责推广安装并收费的工作,安排李彬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李彬为了捞取个人好处,跟负责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周某某说:“太阳能热水器在乡镇推广比较难,需要乡镇农技推广中心配合,那样就会产生推广费用。”他暗示周某某要收取一定的好处费,不能将从农户处收取的1280元全部支付给周某某。周某某考虑到热水器如果推广不了,就谈不上安装和维修,也就赚不了钱,只好给出了每台450元的安装维修费价格(其中2014年安装费为435元)。经查,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黄梅县太阳能热水器项目共计安装太阳能热水器1610台,李彬利用职务便利,共从安装人员手中索要安装费人民币26.5万元,这些钱李彬都用于个人开支。

检察机关认为,李彬受黄梅县能源办委托,管理、经营公共财产,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分公款、挪用公款、向太阳能安装人员索要安装费等手段,最终贪污国有资金人民币14.8万元,挪用公款20万元,向太阳能安装人员索要安装费26.5万元。被告人李彬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全部采纳公诉意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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