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超生开除规定,让计生政策与时俱进

日期:12-2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大常委会

原标题:删除超生开除规定,让计生政策与时俱进

广州及时修订计生政策,既顺应形势与民意,也符合相关立法精神。

删除超生开除规定,让计生政策与时俱进

▲在出生率已然明显偏低的现实语境下,超生行为几乎已无社会危害性。资料图。图片来源:新京报网

近日,广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规定》。新规定删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条款。

据了解,2018年5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将该款规定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次《规定》修改了与《条例》不一致的情况,也是顺应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基本法制原则的体现。

不仅如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本身就是顺应民意和社会形势的体现。众所周知,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不但没有像预计那样出现人口爆炸、社会难以承受的情况,甚至仍然不能满足人口更替需要,乃至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奖励二孩与多生。

也正是在此背景下,先前认为理所当然的对超生罚款与开除做法,如今却引来质疑。比如,不久前广东云浮市某民警因超生,与身为教师的妻子遭各自单位辞退和开除事件,就引发各方争议。

当然,开除、辞退作为行政处分中的一种,“给予行政处分”理论上仍然可以“予以开除辞退”,但对“开除处分”的有意删除、不再明确要求以此处分,无疑是给具体执行留足了柔性空间,也体现出足够的政策善意。

事实上,计划生育虽仍然作为基本国策并写入宪法,也专门制定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其立法原则均表述为“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值此出生率偏低、已不能满足正常人口更替需要之时,超生行为几乎已无社会危害性,相应地,原先应予重罚,予以开除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也应当变得轻缓,更宜少征抚养费和给予更轻的行政处罚。

以此而言,在国家人口计生政策整体调整的情况下,广东省与广州市及时对地方法规进行修订,既是顺应形势与民意的体现,也符合宪法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值得肯定。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编辑:何睿校对: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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