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不放过任何一个性侵害未成年人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招
未成年人性侵案“一站式取证”将适时在全国推行。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将在全国推广;为避免二次伤害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一站式取证”也将适时在全国推行。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较大比例的性侵害犯罪,两部门表示,将坚持严厉打击,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案件。
焦点1
建立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审查证据规则
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言词证据采集、固定、审查困难等取证问题。直接导致有些案件没有及时立案。
此外,指控难也是该类案件的难点,特别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作案时间跨度大、隐蔽性高、物证少的特点,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标准的认识不尽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对被告人定罪和从重处罚面临困难。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注意加强对此类案件证据审查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确保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成功公诉一批“零口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他举例,在梅某强奸案中,面对犯罪嫌疑人百般抵赖、被害人不配合、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情况,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入心理专家对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被害人作出如实陈述,完善证据链条,准确指控,最终梅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据了解,2019年7月,最高检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为创新实践基地,积极探索建立儿童证言审查、权利保障的规则及特殊程序。
“考虑到未成年人证言的审查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拟在总结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行建立以儿童证言为中心的审查证据规则,进一步规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史卫忠透露。
焦点2
避免二次伤害试行性侵案“一站式取证”
未成年人被侵害后,心理修复难也是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重点。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往往比肉体伤害更严重,短时间内难以恢复,‘案结伤未愈’问题大量存在。”史卫忠说,尤其一些性侵害、校园暴力案件,修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使其能够走出阴影、回归正常学习生活往往需要长期的过程。
办案中,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问题,最高检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全国共建立具备取证、心理疏导、身体检查、同步录音录像等功能的“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330多个。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龚志勇透露,接下来,公安机关将会同检察机关等部门,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
“公安机关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他表示,在试点基础上将组织调研总结,适时在全国推广,形成高效稳定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焦点3
全国推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强制报告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发现难”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史卫忠表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自护意识不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有些家长出于维护名誉、社会关系等考虑不愿意报案,导致实践中很多案件不能及时发现。
记者了解到,今年3月,湖北省检察院联合教育、公安等部门出台首个省级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教育、医疗、救助管理及福利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的,有及时报告义务。
据史卫忠透露,该制度已经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吸收,最高检也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焦点4
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入职查询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性侵事件,去年最高检向教育部发出“一号检察建议”。
史卫忠坦陈,随着工作的深入推进,“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暴露出一些问题。
“有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保护不力。有的未严格落实教师管理规定,聘任有前科人员;有的管理层仍存在‘家丑不可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错误观念。”史卫忠说。
他表示,各部门的联动配合机制应当加强。比如某市潘某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判决从业禁止三年。然而教育部门并未吊销其教师资格证,司法与行政缺乏有效衔接。
目前,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级检察院先后牵头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录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进行入职查询,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上海已查出10名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工作人员有相关违法犯罪劣迹,均已被清退。
记者了解到,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也被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吸收,全国层面的制度建设也在进行中。
史卫忠强调,最高检已将“一号检察建议”的监督落实确定为今后几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下一步,最高检将联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层层督导,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建设,将这项工作“没完没了”地抓下去,确保抓出实效。
【热点回应】
是否降低刑事年龄?最高检:正认真研究
除却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也进入大众视野,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广泛讨论的议题。
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史卫忠表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史卫忠说。
他提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史卫忠表示,我们正在认真研究。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史卫忠说。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校对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