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津破产法庭成立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
12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天津破产法庭,自2020年1月1日起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
据了解,近年来,天津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7年全市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453件,2018年受理此类案件达到690件,今年预计将突破700件。依法审结了渤钢集团破产重整案、国恒铁路公司破产重整案、旅游经济开发总公司破产清算案等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较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据介绍,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帮助危困企业重整脱困,天津市二中院于2016年12月31日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天津市高院和其他中院设立了破产合议庭,各基层人民法院组建了破产合议庭或者指定专门审判人员审理破产案件。天津高院先后制定了破产审判审委会纪要、执行转破产案件工作细则等指导性文件,厘清‘僵尸企业’退出和企业重整的条件,对应清退企业加快审理进度,对有挽救可能的企业依法重整,对企业经营、债权调整、职工安置、税费补缴、信用修复和稳定风险管控等环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助推企业快速恢复经营。这些措施都为破产法庭的成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破产法庭的成立将有利于进一步合理配置全市破产审判资源,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天津破产法庭管辖天津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案件、跨境破产案件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天津高院明确,2020年1月1日之前,申请人已经向天津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不移送天津破产法庭。2021年12月31日之前,应当由中心城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继续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在此之后,天津破产法庭可以依法将其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