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珠海一房屋外墙瓷砖脱落致人死亡,物业被判赔89万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被建筑物外墙坠落的瓷砖砸伤,并非被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砸伤,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故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记者倪兆中)珠海一小区建筑物外墙瓷砖脱落砸中路人,致其死亡。死者家属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新京报记者今日(12月19日)从广东珠海中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89万余元。
珠海中院介绍,2018年9月,张霞(化名)在珠海市粤海中路某小区一间商铺附近,被建筑物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中,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霞的丈夫及3名子女因与物业公司对于张霞死亡赔偿的责任认定,以及赔偿金额认定存在较大争议,遂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赔偿97万余元。
香洲区法院认为,涉事小区交付使用已有十年,部分外墙瓷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老化、脱落的迹象,给小区住户及过往行人造成安全隐患,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并未尽到管理职责。本案中张霞被小区楼房外墙脱落的瓷砖砸伤并致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应对张霞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处物业公司赔偿张霞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
涉事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应当由该楼的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珠海中院上诉。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于2007年1月签订《兰花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完全符合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要件。合同至今有效,故物业公司仍是涉事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依据合同约定对包括外面墙在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珠海中院表示,业主委员会虽然没有授权物业公司对涉案外墙面进行维修,但其应尽相应的管理义务,做好相应警示及安全防范工作,物业公司并未就此提供相应的材料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霞是被建筑物外墙坠落的瓷砖砸伤,并非被抛掷物品或其他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物品砸伤,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故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