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房产后仍欠债不还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日期: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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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出卖房产后仍欠债不还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正义网咸宁12月19日电(记者刘怡廷)日前,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湖北省崇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所涉民事调解内容最终得以执行。

何某光曾是崇阳县一家钒业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3月,向庞某某借款25万元作为生意周转资金,双方约定何某光每年支付3万元利息给庞某某。2014年3月支付一次利息后,因为经营不善,3年间何某光未偿还庞某某任何本金及利息。多次讨要无果,庞某某向崇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4月6日,崇阳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何某光与公司分三次偿还庞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因何某光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2017年9月20日,庞某某首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何某光仍未按照协议履行。

2018年1月11日,庞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翌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但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何某光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2018年8月,该院第四检察部开展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专项监督时发现此案。经调查,何某光在崇阳县的房产已经被抵押,然而一份离婚协议书却写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归何某光所有。为查明该处房产现状及具体情况,检察官赴京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何某光已于2017年12月20日以574万元的价格将该处房产出售,但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偿债义务。此外查明,2018年1月公司倒闭,何某光从9月开始在西昌市某工厂务工,所得工资未用于偿还庞某某的欠款。另外,在法院对其作出报告财产令后,何某光既未报告财产,也未依法履行偿债义务。

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何某光存在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遂详细列出需要查明的事实材料,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光立案侦查。

2018年10月16日,崇阳县公安局对何某光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何某光到案。2019年4月28日,何某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光与妹妹何某丽和庞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何某丽一次性偿还庞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庞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

近日,该院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何某丽已如期偿还庞某某25万元。至此,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庞某某的权利最终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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