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实效

日期:12-19

原标题:增强刑罚交付执行检察监督实效

交付执行是连接刑事裁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纽带,是刑罚执行活动的起点,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实现的质量和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处实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过程中有时存在交付不及时或者交付不能等问题,不仅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公正。

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监督中存在的困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要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但是,由于立法并没有规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一般将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由看守所进行审查,而驻所检察室干警只能通过翻阅在押人员档案、向管教干警了解情况或接受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等渠道获取信息,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罪犯交付执行的具体情况,监督具有滞后性。

而且,对审前未羁押被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存在监督“盲区”。长期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般只掌握看守所羁押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情况,对审前未羁押被判处实刑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往往并不掌握。因此,检察机关在法院对审前未羁押的罪犯作出生效判决后,难以了解审前未羁押被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的具体情况。

完善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路径。为有效解决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判处实刑罪犯交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深化检察监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刑罚交付执行工作规范运行。

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重点。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对刑罚交付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针对在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和不善监督问题,一方面,要着力提高检察人员对交付执行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及时转变监督理念,以案件化办理模式为抓手,加强检察监督力度,把判处实刑交付执行检察纳入常态化监督范畴;另一方面,要细化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内容,明确监督重点,确保监督有的放矢,取得实效。监督重点在于交付执行的各个衔接环节。刑罚交付执行的过程主要包括交、送、收三个环节:“交”,是指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将判处实刑的罪犯送交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刑罚;“收”,是指看守所或者监狱依法将公安机关送交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收押(监)。

因此,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是上述单位或者个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职责,遵守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一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是否依法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行机关送达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二是对审前未羁押判处实刑后下落不明或者逃匿的罪犯,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是否组织实施抓捕。三是公安机关、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依法将余刑三个月以上的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四是对公安机关、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法律文书和手续齐全,监狱是否拒绝收监。

建立健全配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一是探索建立串联不同机关网络文书流转的现代化信息智能平台,实现刑罚交付执行信息共享,打破不同机关、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信息互通,保障检察机关及时掌握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从中协调督促解决,提高监督效率。二是建立法律文书同步抄送机制。人民法院在向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同时抄送驻所检察室。这样有利于驻所检察干警及时全面掌握被交付执行人员基本情况,对有瑕疵的文书能及时通知法院更正,有效减少监狱拒绝收监的情况。三是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与法院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对刑罚交付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从而达成共识,顺畅刑罚交付执行工作。

完善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一是对刑罚交付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检察,集中清理和纠正交付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顽症痼疾,深化对法律监督方式的规律性认识,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增强监督的有效性。二是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的说理性和可操作性,提升其效力。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都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制发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对于收到文书的被监督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纠正整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充分利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的调查核实权,加强对交付执行违法行为的调查。调查核实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等不限制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的调查方式,全面、深入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应强化调查结果的运用,在调查结束后,对于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对于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或重大事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对于严重违法的,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四是推进刑罚交付执行监督“办案”工作模式的构建,提升检察监督质效。传统“办事模式”的检察方法侧重于对监督活动的记录,缺乏对执行违法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约束和法律适用等法治要素的运用。该模式下对法院交付不及时、监狱不依法收监等违法情况,在工作方式上,检察机关多是侧重于从中协调,不进行调查核实,未形成完整的案件审查报告;在处理方式上,大多是发现一例纠正一例,未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监督工作案件化写入《“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探索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加大监督力度,提升监督实效”。通过制定规范、完备的监督程序、明确监督内容方法构建起刑罚交付执行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机制,经过深入调查核实、全面归纳梳理事实和证据,最终得出的结论和处理意见具有充分的证据和法律支撑,能够更好地体现和保障监督的效力。

加强医疗保障体制建设,降低羁押风险。通常,监管场所拒收罪犯的原因大多在于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罪犯的监管医疗能力不足,收押(监)面临着巨大的监管压力、沉重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犯死亡带来的赔偿和信访风险。因此,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看守所、监狱的投入力度,保证病犯能够得到及时收押(监),如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但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设立专门的监狱或者监区进行集中关押,统一治疗和监管,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的稳定,保障刑事裁判得到有效执行。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检召开法律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座谈会 今天北京白天晴间多云 阵风六级左右最高气温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