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电商原董事长聂永受贿49万余元 获刑3年2个月

日期:12-17
澎湃新闻贵州

原标题:茅台电商原董事长聂永受贿49万余元,一审获刑3年2个月

“贵州高院”微信公号12月17日消息,12月16日,松桃法院公开审理原茅台电商公司董事长聂某受贿案,并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聂某在先后任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副经理兼专卖店管理部经理、贵州茅台集团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全国各地茅台酒经销商在茅台酒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刘某某、潘某某、岑某、刘某、谢某、冯某某、张某某现金、物品等,折合人民币价值金额49万余元。

合议庭

合议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国有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庭审中的聂某

庭审中的聂某

庭审现场,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对被告人聂某受贿罪一案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罪所得现金、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决定。

案情提示:被告人聂某,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原茅台电商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原本拥有一片光明的坦途,却为了一己私利选择走上犯罪的道路,既是无视党国法纪的行为,又断送了自己奋斗多年的成果。作为曾经茅台集团的高管,人生可谓登上了巅峰,聂某将茅台酒销售搭上电商发展的热潮也曾风光一时,但是这双“卖酒的的手”最终变成“拿钱的手”,让他悔不当初!

来源:“贵州高院”微信公号

责任编辑:范斯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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