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自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
新京报快讯据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16日,仁寿法院对被告单位四川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四家液化气公司、被告人石一等15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此起案件是仁寿法院有史以来个人罚金最高的一起案件。其中,石一等10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扰乱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单位四川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旭公司”)、仁寿县石源液化气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源公司”)、仁寿县高能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仁寿县源通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主要负责人员石一、石二、陈三、徐四商量成立仁寿县液化石油气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该“协会”于2017年12月正式成立,石一担任“协会”会长,石二、陈三、徐四为副会长,“协会”章程规定了行业性质、业务范围、会员、会费等内容。
在“协会”没有检查、处罚等权力的情况下,“协会”组建以被告人徐五、石六为成员的市场巡查部,负责对全县液化气市场的监督、检查,非法控制仁寿县液化气市场。被告人朱七为石源公司站长、被告人杨八为高能公司站长、被告人王九为齐旭公司站长,负责液化气站生产安全并多次参与市场巡查,被告人李十为仁寿县城区燃气销售负责人,多次参与仁寿城区燃气市场巡查。
2017年4月左右,“协会”筹备期间,石一、石二、陈三、徐四为了提高各自公司利润,商量向液化气中超标添加二甲醚。
2018年9月28日,眉山市工商局应眉山市公安局委托对“齐旭”、“高能”、“源通”、“石源”四个公司的液化石油气抽样,次日委托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依据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鉴定,四公司C3+C4烃类组分、二甲醚含量均为不合格。
2017年4月-2018年9月期间,四公司共销售液化气5306余万元,获取利润1111余万元。
石一等人以“协会”的名义提高液化气市场价格、降低液化气重装量,非法划分四个公司以及公司配送员的经营区域,要求全县经营液化气配送的个人必须加入“协会”,才能加入公司与公司签订《配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服从“协会”市场部的管理和巡查,与公司签订“协议”后,将“协议”约定的应当交到公司的保证金5000元缴纳到“协会”。对于不加入“协会”的个人则不能加入公司,四个公司将不与其签订“协议”,个人也就不能经营液化气业务。同时,四人商定将四个公司每个月的利润交到“协会”,除去“协会”的所有开支后按照比例统一分配到四个公司。
“协会”市场部为维护四个公司的利益,对全县的液化气配送个人经营行为采用跟踪、拦截、堵门、强行检查等方式进行巡查,对于加入协会的配送员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在划定区域内进购和配送液化气,否则“协会”将按照个人与公司的“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并扣留、没收液化气。对于没有加入“协会”而经营液化气的个人,市场部发现后或自行处理或报告相应的部门予以查处。
为维护“协会”利益,石一、石二、陈三、徐四经商量,多次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告人石一、石二、陈三、徐四、徐五、石六、朱七、杨八、王九、李十等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社会秩序、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以石一为首,以石二、陈三、徐四、徐五、石六为积极参加者,以朱七、杨八、王九、李十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一等15人共同故意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寻衅滋事、行贿等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单位四川仁寿齐旭液化气有限公司等四家液化气公司判处罚金1400万元至330万元不等。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寻衅滋事罪、行贿罪对被告人石一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判处罚金2670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来源: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15人获刑!首要分子获刑18年!罚金2670万!罚金总额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