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不少地区雨污混接,这部法规能否管得住?
摘要: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到雨污混接改造这道难题。
上海不少地区仍存在雨水和污水合流情况,这可以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吗?12月16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到雨污混接改造这道难题。
由于城市快速发展留下的“历史问题”,一些地方存在雨水污水管道混接错接现象,导致污水也混入了雨水管道,随雨水进入河道。还有一些老旧小区居民将洗衣机放置在阳台,造成雨污混接、直排河道。“存在雨污混接的居民小区、沿街商铺、商业街坊基数大,改造难度大,易回潮。”此前审议中,不少委员表示,一些单位特别是企业和沿街商铺、商业街坊,虽然经过了雨污混接改造,但由于业态转换快,存在反弹回潮现象。雨天污水冒溢现象也时常发生。由于污水处理厂扩建周期长,现有污水处理厂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很容易造成雨天污水到处流溢。一些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明确解决措施,还有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已建成小区的雨污混接改造问题,切实提高雨污分流改造的实效。
经研究,市人大法制委认为,鉴于本市现有的合流制地区主要集中在旧城区,这些区域的排水管网是否具备进行分流改造的条件,需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中明确,并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予以统筹安排。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第17条明确,雨水、污水合流地区,应当按照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在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时,应当统筹考虑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分流制地区住宅小区的混接改造是另一种情况。法制委认为,目前,本市正在大力推进雨污混接改造工作,计划至2020年底基本完成分流制地区住宅小区的混接改造工作。为了配合这项工作的开展,条例草案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保障。条例草案第26条就新建地区、建设项目内部、住宅项目污水管道设置等方面提出了雨污分流的具体要求;条例草案第25条明确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经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法制委认为,条例草案的规定可以满足本市现阶段推动分流制地区住宅小区混接改造工作的制度保障需求。为此,维持条例草案的相关表述,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进一步提升市民的获得感。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常委会委员们关注的一大热点。此前,有委员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有其特殊性,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主体、责任和要求等规定。本市于2007年启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这些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体系、资金保障以及污泥处置等,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
为此,法制委建议,梳理吸纳本市现有制度并在条例草案中作出规范。记者注意到,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要求,条例草案增加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记录,对出水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定期向镇(乡)人民政府报告”的规定。
如何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条例草案规定,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增加“区生态环境、水务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査”的规定。条例草案第37条还增加一款规定,要求合理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经处理达到相应泥质标准后,可以就地还田、还林。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杨眉摄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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