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怡口莲米果侵权了!“怡口蓮”起诉获赔243万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以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新京报记者今日(12月16日)获悉,海淀法院一审认定,厦门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该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原告:诉厦门怡口莲侵权索赔300万
原告吉百利公司诉称,吉百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糖果公司之一,在中国拥有“怡口蓮”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怡口蓮”品牌是糖果领域的世界性知名品牌。
被告厦门怡口莲公司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有“怡口莲”商标的巧滋脆夹心米果,该商标在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均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商标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怡口莲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目前“怡口莲”商标已被宣告无效。
此外,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具有攀附吉百利公司良好商誉的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怡口莲公司生产的“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的装潢与吉百利公司“怡口蓮喜事莲莲巧克力夹心太妃糖”产品的装潢亦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该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吉百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怡口莲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被告:怡口莲米果不是糖果不构成侵权
被告怡口莲公司辩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虽然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但有效期间的使用行为具有合法基础,不具有可归责性。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商标使用的“米果”与吉百利公司商标使用的“糖果”不属于类似商品,怡口莲公司未与吉百利公司商标进行傍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未损害吉百利公司的合法权益。
怡口莲公司在主营相关类别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怡口莲”商标,企业的商号主要识别部分与商标一致符合商业惯例,企业的设立登记合法合规,并未攀附吉百利公司的商誉,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吉百利公司的“怡口蓮”太妃糖构成知名商品以及产品的装潢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该装潢属于行业惯常设计,亦非法律意义上的“特有装潢”,怡口莲公司米果产品的包装设计整体有较大的区别,已经尽到了合理避让的义务,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怡口莲公司不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吉百利公司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厦门怡口莲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怡口莲”曾为厦门怡口莲公司的注册商标,于2012年获准注册,于2019年9月20日被宣告无效,故判定怡口莲公司对“怡口莲”标识的使用行为应当区分2019年9月20日前及2019年9月20日后两个时间段。在案证据显示“怡口莲”标识被认定无效后,依然可以在公开网络销售平台上搜索到怡口莲公司的“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产品在销售,该产品上突出使用了“怡口莲”标识,其使用该标识的商品类别与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故在2019年9月20日之后,怡口莲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怡口莲”标识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9月20日以前,怡口莲公司在注册“怡口莲”商标和使用“怡口莲”商标的行为上均具有主观恶意。吉百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对“怡口蓮”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大量的使用,“怡口蓮”商标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怡口莲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公司,模仿“怡口蓮”商标,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与之极为近似的“怡口莲”商标,具有攀附“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怡口莲公司生产的米果产品与吉百利公司生产的“怡口蓮”糖果产品常常在同一场所中进行销售,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怡口莲公司主观上具有不当利用吉百利公司商标声誉的恶意。此外,怡口莲公司明知其商标可能存在权利瑕疵,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主观上具有恶意,侵害了吉百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的“怡口蓮”品牌糖果与怡口莲公司“怡口莲”巧滋脆夹心米果二者销售渠道与方式基本相同,在同一销售平台或场所进行销售,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对二者进行区分或者具有较大可能性认为二者具有关联关系。怡口莲公司将“怡口莲”注册为企业字号,极易使消费者误认或混淆,怡口莲公司的该行为不正当地利用吉百利公司已经建立的市场知名度,抢占吉百利公司市场份额,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主观上存在攀附吉百利公司及其“怡口蓮”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怡口莲公司与吉百利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怡口莲公司停止侵害吉百利公司“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校对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