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市教师管理出新规26种行为受处罚4种行为调离
12月13日,市教育局发布《哈尔滨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处理办法(2019年修订,试行)》,新《办法》对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进行更加具体和严格规范,如出现课上不讲“课外补”、组织或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以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力、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家长收费用并为自己或班级购置备品和设备等行为,将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
收受家长礼品礼金等将受严惩
《办法》管理范围为哈市所辖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其他教研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办法》提出,教师如出现以不正当理由和方式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力的;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的;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以及,违规向学生推销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之外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向学生及家长推介任何商品,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行为的;在规定项目外另立名目收取费用,或者用罚款和变相罚款等不当方式教育学生的;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向学生推销其他商品的;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并为自己、班级购置备品和设备的;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违规经商的等26种行为,均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以家长委员会名义推销教辅材料属违规
《办法》强调,教师如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破坏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通过煽动、组织或者罢课罢教活动等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益,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知识内容,课后却采取暗示、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随意调课、停课、缺课,或者擅离职守,产生明显负面影响,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或者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和学生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出现以上4种行为,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处分,同时调离现岗位(待岗培训),并取消5年内评奖、评优、评先、晋级(职)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取消所获得的全部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并记入教师诚信管理档案。
撤销教师资格者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办法》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违规所得数额较大的,先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责令返还或没收违规所得。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待岗培训),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对于曾获得过特级教师、教学名师、骨干教师、“四有”好老师、优秀教师等荣誉的教师,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取消其称号及待遇。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