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抗癌药物发明专利被否决是否具“创造性”成争议焦点
最高法要求重作审查决定;主审法官称,创造性判断不能“事后诸葛”。
新京报讯(记者王俊)抗肿瘤药物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否决,申请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今天(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发明专利申请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据介绍,这是该庭首例生物基因技术药物专利申请复审行政案件。最高法认为,该判决对厘清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误区,充分尊重专利申请的实质贡献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回顾
本案所涉发明是药企“必争之地”
本案的发明专利申请名称为“结合分子”,涉及单克隆抗体基因技术领域。
据了解,单克隆抗体药物是目前发展最快的治疗性生物大分子药物,在抗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等方面具有显著疗效,近年来销量和市场份额均快速增长。2019年上半年,全球药品销售额前十名的药物中就包括6个单抗药物,半年销售额合计达280多亿美元。其中,榜首的阿达木单抗,自推向市场后累计销售额已超千亿美元。
近年来,国内外新获批的单抗药物品种也快速增加,单克隆抗体药物的相关知识产权成为了众多医药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
本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简单说就是一种利用人的天然的V基因片段,通过转基因技术在小鼠体内生产小型化抗体的方法。
案件核心
发明是否具“创造性”是争议焦点
本案的发明专利申请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后,实质审查部门对其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不具有创造性,因而决定不予授权。申请人不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与无效部门经过再审审查,仍然认为本专利申请不符合授权条件。
申请人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授权的复审决定,并要求其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主要上诉理由与其决定理由基本相同,也就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该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
指导意义
判决对厘清判断标准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质疑说明书是否公开了已经制备上述抗体,并以此为由来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方案是错误的。
本案承办法官、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第一合议庭审判长朱理认为,对创造性的判断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标准应该区分开来,这样才能使各个法律标准各得其所、各归其位。判决还指出,那些表面上看似显而易见的发明事实上也可能具有创造性。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审查一直强调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审查重点,限制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修改超范围等专利授权条件的适用,导致审查实践中出现创造性的法律标准被异化的现象。
最高法表示,本案判决对于纠正这一审查偏向,使各项审查标准重回正轨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判决对于厘清创造性判断法律标准,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误区,充分尊重专利申请的实质贡献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判决对于保证确有创造性贡献的发明创造获得授权,保护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和研发动力,将产生深远影响。
【对话】
主审法官朱理:创造性判断要避免“事后诸葛亮”
新京报:该案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朱理:判决的依据是《专利法》中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我们认为复审决定在评价专利申请“创造性”的过程中犯了两个错误。一个是概括本专利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将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和其他法律标准混淆。
二是在对“创造性”的判断中,复审决定犯了“事后诸葛亮”的错误,这是一个常见的认知误区。就是说一种新事物被发明出来,其后的人看到该发明可能会觉得非常容易,但其实在发明创造之前,很多人是想不到的。
复审决定认为这个发明很容易,但这一判断脱离了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当时的认知。因此我们认为在整个判断中,复审决定犯的这两个错误导致对本申请“创造性”的认识偏差。
新京报:在相关知识产权案子中,办案难点是什么?
朱理:最大的难点就是技术事实的查明,这对法官挑战难度大。因为每个案件都要查明技术性的事实。
新京报:法官如何掌握技术事实的?
朱理:我们有技术调查官,帮我们理解领域内的技术知识。此外,通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介绍,也会了解相关的技术知识。
新京报:本案争议焦点是“创造性”的判断,如何把握判断标准?
朱理:对法官来说,判断创造性的标准时要看当事人提出新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日前现有技术基础之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不是容易想到。
对发明的创造性判断可能存在心理误区,因为在判断发明的创造性的时候,技术方案已经摆在审查员和法官面前了,此时审查员和法官已经知道了发明的技术方案,可能会觉得很简单。
因此要求我们避免看到专利申请后“事后诸葛亮”的偏见,回溯科研人员完成技术发明时面临的客观条件是什么,还原科研人员的研发过程,理解他们思考的路径。
新京报:本案对以后的案件有什么指导意义?
朱理:本案判决第一个指导意义在于,对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正确地运用不同法律标准,对创造性的判断和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标准区分开来,使各个法律标准各得其所、各归其位,将被异化的创造性标准重新回归本位。
此外,判决还指出了在判断创造性的时候应避免“事后诸葛亮”的现象,在判断专利创造性的时候,能全面、客观、谨慎地评估每一个专利申请的实质贡献在哪里。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陈思校对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