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得主娄高明获41万元国家赔偿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作为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获得者的娄高明,在因涉嫌贪污、受贿罪被羁押972天后,检方对其撤回起诉。新京报记者今天(12月12日)了解到,广东省韶关中院对娄高明做出4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同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韶关市中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公开资料显示,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2003年,应韶关市政府邀请,娄高明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被引进至韶关学院,在广东养猪业最集中的韶关进行教学研究工作。2008年12月23日,韶关学院成立韶关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次年1月,娄高明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
2015年7月24日,娄高明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韶关市检察院以娄高明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3月向韶关市中院提起公诉。
韶关市中院一审认定,2008年至2014年,担任韶关学院教授及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所长的娄高明,未经学校许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检测费、疫苗费共117万余元。2017年1月,韶关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娄高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后,娄高明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上诉。
2017年12月,广东省高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韶关市中院重审。
2018年1月12日,韶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理,韶关市检察院于同年3月19日建议延期审理。3月21日,娄高明被取保候审。
2018年6月22日,韶关市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指控娄高明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向韶关市中院提出撤回起诉。7月9日,韶关市中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韶关市中院于12月6日做出国家赔偿决定,法院认为,因娄高明在被逮捕后重审期间被决定不起诉,因此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院决定支付娄高明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1万余元,同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新京报记者王巍编辑白馗校对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