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口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
本报12月11日讯(记者林毓美)12月10日,海口市政府发布《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的通告》,明确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并公布了违法焚烧秸秆及垃圾的处罚规则,对非法焚烧有害垃圾的单位最高处10万元罚款。
据悉,此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六个严禁两个推进”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本市实际制定。按照通告规定,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及垃圾。
通告明确,海口市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是指农作物收获籽实后的剩余物质、枯枝和落叶等农林废弃物;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种类是指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
通告要求,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秸秆及垃圾禁烧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打击露天焚烧垃圾行为;各区政府是秸秆及垃圾禁烧监管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垃圾及秸秆禁烧监管工作责任制,做好本辖区秸秆及垃圾禁烧的查处工作。
同时,海口市政府在通告中倡议广大市民朋友积极参与禁止焚烧秸秆及垃圾活动,爱护环境,维护好海口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的城市名片,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行为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农林废弃物的
处罚
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
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的其他物质的
处罚
由区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