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官办案札记|"请给我两分钟时间"
“请给我两分钟时间”
口述/高苏山整理/胡佳来
今年4月,我接手了刘某诈骗案。刘某有前科劣迹,出狱一年多后,其于2018年8月至12月,向多名被害人谎称可以帮忙从看守所“捞人”,并以各种理由骗取他人钱款55万元。4月17日,刘某被我院批准逮捕。
批捕阶段,我提审刘某时,他拒不认罪,或称涉案钱款是被害人欠自己的借款,或称钱款确实用于托关系了,前后自相矛盾。与之相反,被害人的口述与聊天、转账记录等证据均能一一印证刘某的诈骗事实。
6月14日,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同时我院正全面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刘某有犯罪前科且构成累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想让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容易。但我还是想试一试。
第二次提审刘某,我首先告知了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权利义务,随后出示了案件相关证据,向他阐明本案证据确实充分。经过耐心的释法说理,刘某内心一番挣扎后同意认罪认罚,但希望我能答应他几个“条件”。
这是我头一回碰到认罪认罚时提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说:“我的条件有三个,您如果能答应我,我就自愿认罪认罚。一是联系我的妻子寄点衣物和生活用品过来;二是通知我的妻子、父母和岳父母庭审时到场;三是在庭审时给我两分钟时间,让我和家人说说话。”
前两个条件也算合乎情理,但最后一个条件,让我有点为难,于是追问其原因。刘某说:“我活了26岁,有过两次前科,没有好好给父母尽过孝,也对不起我老婆和岳父母。今后,我可能有十年见不到他们,我想好好给他们认错,让他们保重身体。”说着,刘某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我听到这里,有些动容。后来,经过多次沟通协商,法院允许刘某在遵守法庭纪律的前提下,在庭审结束前的最后陈述阶段,向家人自愿悔过。7月15日,我将沟通结果告诉了刘某,随后,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8月12日,该案一审开庭,刘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刘某回头深望了一眼家人,说出了他的忏悔。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我从检至今,从未就与案件定性、量刑无关的非法律问题与法院进行专门沟通。但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惩戒,而是为了有效预防。作为司法办案人员,我相信法律并非无情,我们有责任架起法律与人情之间的桥梁。
(口述人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