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房子还能被错误执行?检察官调查取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房子被错误执行了?
“我的房子被错误执行了!”2017年12月,李某焦急地到河北省磁县检察院反映情况,“2014年10月4日,我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小区一号楼一单元1902号房屋(下称1902号房屋),但我购买的这套商品房被法院执行给其他人了。”
办案检察官十分疑惑,房屋还能执行错了?通过查阅案卷和调查核实后才明白这起“错误”执行的真相:法院在执行钱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将李某购买的1902号房屋执行了。
钱某于2013年购买A小区一套房产,缴纳房款22.74万元,A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为其出具了收据(有收据无合同),载明收款事由:“房款1-1-1902132.44平米。”后钱某用该收据向王某抵押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起诉至磁县法院,并于诉讼中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4年12月16日,法院作出裁定,查封了1902号房屋。后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判决钱某返还王某借款25.6万元。2015年5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年8月,王某与钱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钱某将1902号房屋作价25.6万元抵借款,判决书不再执行。11月,法院将该房产执行给王某。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似乎并没有牵扯到李某,但1902号房屋却贯穿始终。李某在2014年购买1902号房屋,而钱某2013年就已经缴纳了购房款,并且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针对该房屋也进行了财产保全。该案是否涉及“错误执行”需要查清楚两点:1902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到底属于谁?法院是否错误保全了1902号房屋?
办案检察官明白,此案处理必定会引起一方当事人实际权力的丧失,必须要证据严谨,审慎办案。办案检察官分别询问了A小区实际开发人吝某与销售人员李某某,还到邯郸监狱提审了因另案正在服刑的钱某,并走访了房产交易部门。
调查发现,案发前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内部管理混乱,房屋销售情况底数不清,开发商把2013年已经收取钱某房款的1902号房屋在2014年又销售给李某,后又将在2014年已经签署合同、备案登记给李某的房屋,协助法院查封为钱某的财产,在法院对钱某财产保全时也未及时反映实际情况。
通过调取证据,办案检察官发现,2014年12月11日,李某的购房合同在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向A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此,1902号房屋属于李某无疑。
办案检察官的第二个疑点,法院的查封程序是否合法?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时为何没有发现该房屋已经登记为李某所有?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表示,李某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4年12月11日登记生效,此后并没有收到过查封和调查信息。这表明,法院在诉讼保全时,没有调查核实该房产的真实情况,仅依据钱某的一张交款收据就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
案情已经明朗,办案检察官在综合全案案情以及房管局出具的证据后,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8年10月分别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2019年10月17日,磁县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关于该房屋的民事查封裁定;撤销该房屋的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