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违反行政协议须充分赔偿,这个应该有

日期:12-11
行政机关

原标题:法治评论|违反行政协议须充分赔偿,这个应该有

最高人民法院12月10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违约的,应当充分赔偿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2月10日中国新闻网)。

据媒体公开报道,基层政府违约毁约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出尔反尔,针对用地等要素一女多嫁,招商承诺成了空头支票,相关优惠措施大打折扣,或迟迟不到位。还有一些行政协议被行政机关公然背弃、变更,行政机关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拖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凡此种种,不但严重违背了契约精神,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还伤害了企业或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吓跑了潜在的投资者,破坏了营商环境。

对行政机关违约的问题,高层高度重视,给出了整治方向和路径——2016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早在2018年1月,最高法就曾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此番最高法专门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来调整行政协议中的权利义务问题,是对行政协议司法保障的升级,给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给投资者吃了一颗司法定心丸。

法院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意味着行政机关违约就要付出法律代价。这会倒逼行政机关恪守法律底线和诚信底线,敬畏契约规则,减少决策、承诺、签约行为的盲目性、随意性、短视性,增强规范性、合理性、长远性、衔接性,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科学理性地规划、决策、承诺、签约,有效避免或杜绝行政机关乱做承诺、乱给政策、乱签合同、乱毁合同以及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给企业的契约权益、投资权益、发展权益提供了兜底性司法保障,增强企业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的信心,鼓励企业放心投资。即便行政机关违约,企业也有维权依靠和底气。以司法措施保障行政协议,就等于给行政协议戴上了“司法金箍”。司法机关针对违约政府部门依法念念咒,能够让企业在行政协议履行中感受到更多公平正义,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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