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奖研发,需要文化认同和法理支撑
9日,河南省政府发布《河南省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若干政策》,从科技、财政、人才等方面出台扶持政策,对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重点支持,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及其他配套奖励;积极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12月10日《新京报》)。
鼓励创新的政策,几十年来各地出台了不少。河南的奖励措施,应该说不算新鲜。但它成为新闻,说明此前的政策,执行现状成疑。如何才能让好的政策落地生根、持久生效呢?我觉得必须抓好三点。
一是要有文化认同。一个好的政策,并非是孤立的几项措施,比如河南发布的政策中给予的“500万奖励”。高额奖金只是一个标志物,以高价显其重要,吸引注意。但其本身价值终归是有限的,它的更大作用是传导鼓励、支持创新的价值指向,具有象征主义色彩。改革开放之初,各地大搞招商引资,比如建一个开发区,政府要先建好“七通一平”。是不是除了这“七通一平”之外别的优惠都没有了呢?大有可能。有的地方就只提供“三通”或“五通”。其实,优惠不是目的,它表达的是一种开门迎客的态度,在硬件之外,看不见的软件更重要。只有所有人都认同政府决策,支持优惠政策,为政策施行提供发自内心的、有文化根基的、全方位的支持,政策才能落地生根。而今,河南的奖励政策提出了要“积极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应该说是对优惠政策认识的一个深化,抓住了优惠措施的根本。
二是要有法理支持。奖励总是有限的,无论是金额还是其刺激作用。根本上来讲,还要从法律理念、立法、执法各个环节提供支撑。比如,在互联网时代,经济创新随机出现,其形式、面目、价值经常是超出我们的认知的。既有的法规,一般来说都倾向于对既有制度的保护。对于活跃的创新,能够判明合法的,还好说;对于非法以及介于二者之间的灰色经济行为,因其对既有秩序的挑战和破坏,法律一般倾向于压制、打击。而这些非法、灰色的地带,或许正是未来的光明所在,起码在深化市场自由、促进制度创新上,具有一定的正向意义。所以,建立一种开放的、拥抱创新的法律,或许只能是迟滞的事情,但拥有支持创新、宽容创新、拥抱创新的法律理念、执法观念,可能是必须的、必要的。
第三,管理不能严苛。行内有句玩笑话,说法律人眼里到处是犯罪。法律对经济创新行为,需要提高容忍度。经济行为创新,公认也是一种经济失范行为。历史证明,经济行为创新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已成为主要动力源,以陈旧的既定规范去评价规制创新行为,会遏制创新的欲望,降低经济的“活性”。是只盯着创新的“魔鬼”一面,还是看重其“天使”一面,关乎创新的生命,也关乎选择者的未来。在法律上,强调保护既定秩序,缺乏容忍度;在管理上,法律之外设置很多规矩寻人之短,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都是要不得的。河南“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或许正是看到了这些问题,提出的改进措施。
这么看,河南的新政有些新意。它成为新闻,理所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