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解答刑事程序法治中国命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综述
日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年会主题为“法治建设与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40年”。此次年会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法治研究院承办,全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3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学40年、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特定类型犯罪的程序应对、刑事程序法治的其他热点问题展开了研讨。
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学40年
40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治不断发展进步,表现为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刑事诉讼法规范、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完善与繁荣。
关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表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以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构造以及刑事诉讼文化等理论为基础,在发展中形成强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等理念。40年来,结合司法实践和改革试点经验,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改,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程序法治体系。刑事审前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刑事特别程序和刑事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面向,已经取得了显著进步。近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紧跟刑事诉法改革的步伐,以独立的程序价值为本,逐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改革的讨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是促进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基础和前提,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继续为刑事司法改革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包括三个方面: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程序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改革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迎接大数据与人工智能之于刑事诉讼制度的挑战。
关于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与犯罪学学院院长、教授李玉华指出,这40年是我国法治不断进步的40年,也是我国人权保障日臻完善的40年,无论从理念、制度还是细节,我国刑事审判人权保障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通过1979年、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改以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得以体现。在理念上,表现为从不枉不纵到宁纵勿枉的变化,1979年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不枉不纵理念,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则体现了疑罪从无精神,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十八大以来一大批冤假错案得以纠正,“宁纵勿枉”逐步取代“不枉不纵”成为审判人员新时期的座右铭。在制度方面,非法证据排除从最初的口号到由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为一项制度,并规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警察出庭作证、庭前会议等配套机制,这是切实保障刑事被告人人权的重要举措和标志。律师辩护制度作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四十年来从形式走向实质,律师介入的时间越来越早、案件范围扩大、律师辩护内容也更丰富。另外,对犯罪嫌疑人、被追诉人、服刑人员称谓的准确界分也体现出人权保障观念的进步。
关于刑事诉讼法规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计划指出,1979年刑事诉讼法发展至今整整40年,这是值得总结的时刻,也是再出发的时刻。总结过去,刑事诉讼法制定后经过三次修改,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着眼于刑事诉讼法规范的变迁,分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为例,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18个条文,2018年修改后也才增加到24条。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庭调查条款仅有两条,即第194条、第195条,分别规范证人与物证、文书调查。对比其他国家刑事诉讼法可知,程序规定太过简陋。如德国刑诉法典第二编第四章裁定开启审判程序有16条,第五章法庭审理的准备有17条,第六章法庭审理则有66条;俄罗斯联邦刑诉法典第九编第一审法院诉讼程序共87条,第37章法庭调查达19条;日本刑诉法第二编第一审程序第三章公审则有133个条文。立法决定司法,要坚持立法主义,立法的粗疏容易导致庭审流于形式。要实现庭审实质化,需要在立法层面大幅扩充法庭审理条款。
关于刑事诉讼理论研究,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夏红提出,以“法学三大刊”(《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的发文指数为蓝本,可以描摹总结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演进规律。新中国成立70年来,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可划分为艰难探索期(1949-1978)、恢复重建期(1979-1996)、蓬勃发展期(1997-2012)、纵深发展期(2013-2019),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显著成就:一是学术规范从失范粗糙到精细严谨,引证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拓展。二是学术对话从各说各话到良性互动,对话的场域和空间逐步拓展。三是研究范式从“文本中的法”到“实践中的法”,呈现出规范分析、社科法学、实证研究等多范式并存的局面。四是研究进路从“译介移植”到中国道路,学者们不再充当西方法学理论“搬运工”,开始总结中国经验、提出中国理论。当然,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不足之处,包括:实证研究的应用和分析深度不够;研究的实践导向偏弱,理论界与实践界在话语体系、思维方式上存在鸿沟;研究视野较为狭窄,局限于涉及学科内知识谱系;研究内容原创性不够,重复性研究大量存在,缺乏本土独创性。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实施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的重要制度。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性质和价值,与会专家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国家追诉与诉讼协商相融合的新型诉讼模式,它既是一项刑事司法原则,又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制度,是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则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准确及时惩治犯罪、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司法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有利契机和可行路径。
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中国式认罪协商的核心部分,是有效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关键环节。浙江大学教授胡铭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存在共同之处,但又有显著差别。认罪认罚从宽中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双方协商后达成的“诉讼合意”,这种诉讼合意的达成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为前提,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减让为承诺,具有相当程度的刚性约束力。量刑建议不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还要体现相当的“精确性”,若无特定的、精确的量刑建议,控辩双方将丧失协商的关键因素,可能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法实现。实践中,检察官遇到的困惑是:量刑标准不统一、从宽量刑幅度太小、与法院量刑冲突等。针对量刑建议中的难点,可以制订统一、精细化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指南》,为检察官提出量刑建议提供指引;区分特定情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与幅度刑量刑建议;建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相关配套措施,如前置社会调查程序,拟定不同的量刑建议备选,以促进赔偿和谅解;充分保障律师参与协商,依法听取律师对于量刑建议的意见;加强数据信息建设,借助司法大数据提高精准度。
为加强海外追逃追赃,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对于刑诉法规定的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应如何进行解释,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周长军指出,首先,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有可信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已经出境,二是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未死亡。如何看待缺席审判程序启动的证明问题?缺席审判启动的证据条件是“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无需也不宜降低。对于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如何界分,首先,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性质、功能和适用空间上均有不同,二者无法互相替代。缺席审判是对人之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之诉。其次,缺席审判的提起并非当然涵盖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提出,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时不可附带作出违法所得没收,缺席审判停顿状态下也不可独自开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特定类型案件的程序应对
网络黑色产业链(简称网络黑产链)是通过网络技术形成的分工明确、衔接密切的利益团体,包括制作销售黑产工具、非法窃取个人信息数据、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变现、洗钱等服务形成的多元化、产业化的非法产业体系。针对网络黑产链的打击与应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岑认为,随着科技手段的演进,网络黑产链犯罪的演变趋势为:纯黑客攻击行为减少,趋利性日益明显;上游犯罪相对隐秘,各区段打击力度不均衡;团伙成员来源复杂,动态蔓延难以遏制。网络黑产案件的原始证据多以电子数据、文件和程序等电子形态散布于虚拟网络空间,难以以传统取证方式提取,且流转环节分支较多、数据海量,给侦查取证和事实认定带来重重困难。这种新型网络产业型犯罪的出现冲击着传统的办案模式,对此,检察机关惩治网络黑产链应从以下路径着手应对: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合理引导确保提前介入实质化;捕诉一体确保办案延续性;公、检专家型人才对接,确保部门对部门高效精准;检察机关应就黑产链中的“人、机、数据、行为”及整体运行闭环进行精准和体系化证据审查;发动技术力量,构建与科研机构、科技公司等协作机制。
针对P2P网络犯罪案件跨境取证问题,上海大学教授兰跃军指出,在P2P网络犯罪中,存储于网络的被害人信息、磋商记录、电子合同以及资金交易等信息成为侦破案件的关键证据。实践中,许多P2P网络犯罪平台为了逃避侦查,将数据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上,或者直接将犯罪平台托管在境外,这就需要侦查机关对电子数据进行跨境取证。由于各国对于跨境电子取证的态度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跨境取证电子规则,使得P2P网络犯罪案件侦破面临障碍。目前P2P网络犯罪案件的境外电子数据侦查主要通过三种途经:一是通过刑事司法协助,属于传统双边或多边协作。第二种是网络在线提取,属于单边获取的方式。第三种是网络远程勘验,也是单边获取方式,通过合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自愿配合获取密码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传统双边方式需层层审批,程序及耗时较长,不利于追赃挽回;单边方式则取证范围过于狭窄,证据内容远不足以支撑破案所需。破解取证难题,可以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协助程序以及单方电子跨境取证程序来完成。前者可借鉴“调查令”模式,成员国可直接持令请求他国提供跨境电子取证协助,省去层层审批过程,以快捷程序执行跨境电子取证。后者可在保障缔约国数据主权的前提下,制订单方取证程序、审核资料以及禁止行为清单。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编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该制度的实践运行,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何挺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了新的审前转处和非犯罪化的途径,契合少年司法倡导的“个别化”与“社会化”路径。从全国的调研数据来看,自2013年以来适用比率不断攀升,但仍然存在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数量较低、监督考察方式单一等问题,与刑诉法设置该制度用于扩大审前分流的目的存在一定差距。影响检察官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原因包括绩效考察指标、社会支持体系发展的程度、未检部门的人员与数量等因素。事实上,监督考察是对涉罪未成年人积极开展教育矫治措施、实现附条件不起诉帮助其复归社会这一根本性立法目的的关键阶段,应从四方面对监督考察机制进行完善:要明确检察官在监督考察中的核心地位;要提升未成年人在监督考察过程中的参与度;用足考验期限的弹性以应对风险程度不同的未成年人;构建对违规行为不同层级的惩戒手段,强化监督考察的强制性。
【会场声音】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针对死刑案件设置的特别审判程序,承载着准确惩治死刑犯罪、坚持司法公正的重任。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纠偏防错的最后一环,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几经跌宕,其制度设计与运行机制曾受到质疑。因此,在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切实发挥该程序功能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然任务。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争议有二,究竟是审判程序还是具有行政性的非审判程序?无论从立法角度还是制度功能看,死刑复核程序均属于审判程序的范畴。对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模式选择,应立足于其特别审判模式的定位,在现有框架中予以完善,稳中求进,而不宜采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的改革设想。对于死刑复核律师辩护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死刑复核程序实现了相当程度的诉讼化改革,但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未得切实保障。应加快实现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全覆盖,这对于达到人权保障国际标准、实现有效辩护、确保案件质量起到重要作用。关于死刑复核案件的证明标准,应该认识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表述,不能一概认为我国证明标准中缺乏主观证明标准。另外,对于死刑案件证据必须坚持“唯一性”标准,这是落实人权保障、排除合理怀疑的核心要义,为达到“唯一性”证明,死刑复核程序未来的诉讼化改革还将面临言词证据的审理问题,即在必要情况下应允许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对质,这也是直接言词原则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体现。
“以审判为中心”的应然涵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在立法上未作回应。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仅从理论上来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何谓“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研究尚未完成,时至今日,应当继续讨论研究,因其是涉及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根本性问题。
其中,首当其冲的是“以审判为中心”中的“审判”指的是什么。对此目前理论上有多种解读,包括“审判机关”“审判阶段”“审判程序”“审判职能”“审判活动”“审判标准”等。综合分析,“以审判为中心”中的“审判”应当解读为“审判活动”。一方面,审判活动是控辩审三方主体依法共同参与的活动,不是法院单方的活动,审判机关、审判阶段、审判程序等均无法表达这一属性。另一方面,审判活动的目的是直接并最终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以及如何处以刑罚的诉讼活动,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最为密切,而侦查活动、起诉活动、执行活动在此意义上均无法与之相比拟,以审判活动作为中心当之无愧。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应然涵义为以审判活动为中心,也就是以实质化的庭审活动为中心。这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也有所体现,“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所指即为庭审活动。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司法规制
山东政法学院教授张月满
刑事证明标准之于公正司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功能价值日益凸显,裁判者如何适度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把握好证明标准,需要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规制。
内在规制体现在对于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引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内涵。如何理解“排除合理怀疑”?首先,要求排除的是“合理”的怀疑,强调该怀疑使得指控证据达不到裁判者内心确信的心证。其次,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离不开我国立法的特定语境及逻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条件是三位一体关系,即在“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两项条件达到后,再经过“综合全案证据”的判断,才能考察对所认定事实是否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外在规制是指在以审判为中心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建立和完善能够保障裁判正当性的相关制度,一是完善庭审质证程序与规则,庭审是裁判者心证形成的应然阶段,质证则是心证形成的关键环节,贯彻直接言词和集中审理原则,可为裁判正当性提供基础。二是完善裁判书中证明标准的说理及公开制度。三是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