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等造成损害的 应给予补偿

日期:12-10
行政机关行政职权

原标题: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等造成损害的应给予补偿

《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补偿。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今天(12月10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其中要求,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依法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私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无效情形。行政协议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同时,明确行政协议可撤销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此外,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明确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损害的补偿。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京报记者王俊

编辑樊一婧校对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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