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

日期:12-10
绩效管理信息化

原标题:逐步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

随着司法责任制全面实施,内设机构改革初步完成,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得以确立,“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检察理念、办案组织、办案模式等发生一系列重大调整,给检察业务管理内容和方式带来全新变化。表现在:

一是管理重心由业务部门转向员额检察官。随着检察改革深入推进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的实施,同一名检察官在批捕和起诉活动中权力明显增大,案件管理的重心势必由部门转向员额检察官,突出解决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管问题。二是管理内容由常规业务转向常规与新增业务并重。改革催生了案管部门的检察官业绩考评、司法档案管理等新业务,需要与案件受理、流程监控、法律文书管理等常规工作形成合力,提高办案质量与办案效率。三是管理机制由粗放型转向精细化。需要建立健全科学管理机制,比如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分流机制,捕诉一体办案管理办法,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流程监控、绩效考核规定,入额院领导办案监管制度,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系统使用权限管理规范,“四大检察”发展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等,实现宏观业务管理与具体个案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四是管理方式从经验型转向信息化。需要建立检察官办案基础数据信息库,进一步完善和拓展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树立大数据思维,依托信息化手段,提高业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推动业务管理与司法办案结合得更加紧密。全面构建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以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自我管理为基础,以案件集中管理为枢纽,以检务督察、政工人事等部门综合管理为支撑的案件管理立体格局。充分发挥案管部门“五个优势”,实现对司法办案的管理:相对中立超脱的岗位优势、集中统一的集约化优势、贯通各诉讼环节的协调统筹优势、专司管理监督的专业优势、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信息化优势,将管理监督深度融合到司法办案工作全过程,强化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第二,推动业务管理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更加有力。统筹和协调各业务部门,紧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后新的办案组织和办案模式,建立健全新型司法监管机制。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平台,实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办案瑕疵提示,超期预警;全力配合做好政法跨部门办案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公、检、法之间办案信息数据互联互通;加强涉案财物智能化管理,提高涉案财物管理水平;协调督促检察官公开案件信息,倒逼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

第三,推动业务管理对检察业务的决策指导更加精准。既发挥具体业务部门的专业经验优势,又发挥案管部门的数据优势,形成科学有效的业务决策指导机制。丰富、调整、完善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业务数据。借助统一业务系统2.0版本功能优势,完善类案分析、结果比对等功能。逐步探索针对检察官办案的统计分析机制,定期对检察官办案质效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推动业务管理对司法办案的考评考核更加科学。加快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办案质量指标评价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检察官考核机制,明确案件质量评价项目和内容,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案件质量正向负向评价指标体系,准确反映检察机关的业务成效和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在基本思路指导下,高质量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基本路径是:

第一,加强案件承办管理。不断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做到既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又兼顾不同层级、地域、部门的人员素质、案件性质、难易程度等差异情况和办案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实际需要;既重视发挥统一业务系统的硬制约作用,又便于检察长对办案的统一领导、科学调度和有效监督,实现源头管理。

第二,加强办案过程管理。坚持“程序性监管为主,实体性监管为辅”的原则。借助信息化手段重点加强对案件受理、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处置、文书制作使用、办案期限、诉讼权利保障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公开透明,去除“黑箱”。建立完善多层次的问题纠正和处置机制,根据违规办案的轻重情形,分别采取口头提示、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通报相关部门、报告检察长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有效实现事中管理。

第三,加强办案效果管理。创新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侧重案件实体性监督,注重评查结果运用,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业绩考核,并计入司法档案。探索入额院领导办理的案件由上一级院评查的机制。建立以各业务部门员额检察官为主体的案件评查人才库,实现检察官角色换位,自觉规范,有效实现事后管理。

第四,加强办案绩效管理。建立完善以检察官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司法能力、职业操守、研修成果、外部评价等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业绩评价体系。组建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建立检察官自评、部门初评、相关职能部门复核、绩效管理考核委员会审定、考评等次公示、被考评人反馈的科学考评程序。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检察官提拔使用、等级晋升、绩效考核奖金分配、是否退出员额等事项的重要依据,有效实现绩效管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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