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长说案:貌似合法的"外衣",难掩"权钱交易"本质
◎检察长说案
貌似合法的“外衣”,难掩“权钱交易”本质
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长陆军
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资产运作的方式为个人获取收益,自认为作案手段隐蔽,可以瞒天过海,却忘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最终因东窗事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回顾该案办理的过程,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警示教育意义值得剖析。
首先,张某认为,将自有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经营风险,为避免风险,提前终止抵押贷款合同,收取的200万元息差,未超过正常民间借贷收益,故这200万元属于正当投资收益而非受贿所得。事实上,张某是明知孙晓宁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抵押房产获利基本无风险,而孙晓宁看中了张某的职权能为公司提供便利,因此,当张某提出用其房产为孙晓宁的公司提供有偿的贷款抵押担保时,两人一拍即合。而且在张某提前半年终止房屋抵押时,为继续获得张某的关照,孙晓宁依然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差200万元,多给付的100万元,张某并未拒绝,而是欣然接受。事后,张某受孙晓宁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孙晓宁提供帮助。由此可见,张某和孙晓宁之间的“合作”,虽然披着合法理财的外衣,但不能掩盖其“权钱交易”的本质,张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其次,张某充当工程“掮客”捞取的好处费究竟是付出劳动的正当利益,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赃款?张某与华电集团原党组书记、董事长李某系同乡,同校师兄弟,私交甚好,属于关系密切的人。张某得知华电集团原在北京建设的电厂搬迁遗留的厂区地块准备再次开发,产生通过项目获利的想法,在与李某接触中多次表达自己欲参与该项目,李某表示同意后给下属金凯打招呼,由张某协助他协调相关手续。张某后将工程相关情况告知陈一,陈一看中了张某与李某的密切关系,认为张某能够帮他成功拿到该项目。陈一随即许诺张某,如能帮其承揽该项目,必将重谢。张某被陈一的许诺所打动,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介绍陈一与金凯等人认识,并希望金凯等给予陈一关照。金凯正是考虑到张某与李某的关系,才安排手下王某向陈一提供了该项目的预算价格等信息。陈一遂联系多家企业参与围标,并通过张某将围标企业告知王某。最终,陈一顺利中标,成为该项目实际承包人。
根据我国刑法,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与传统的受贿犯罪不同,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通过张某帮助陈一得到项目的全过程不难看出,张某虽没有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但却利用了与之关系密切的李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李某的下属金凯和王某职务上的行为,帮助陈一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以“围标”这种违法方式中标,为陈一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且在事成之后,收受陈一给予的人民币260万元。因此,张某作为“掮客”的收益并非因个人劳动产生的劳动收入,而是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或职务身份形成的便利替请托人办事,从中捞取的好处费,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义。
第三,张某自书忏悔道:“回想自己走过的路、犯下的错,不仅是没有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更重要的是没有把握好‘清’的问题,总认为和他们成为朋友,相互交往都是私下感情,把自己游离在组织之外,离组织的要求越来越远,甚至背道而驰。”这段忏悔之言,既道出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又表明了他思想蜕化的全过程。
张某作为一名有着30多年党龄的领导干部,从基层员工一步步走到管理数十亿资产的国企负责人的职位,其间不乏对自我人生价值的积极追求和对社会作出的贡献,但因“三观”不正,他终被“围猎”。人生观不正,信仰缺失,滋生了他为自己积累财富的想法,这也是引起他犯罪的思想根源。出于这样的思想,职位权力、老乡情谊、朋友关系都成了帮他实现致富梦想的资本和工具;权力观不正,缺乏自律,没有自觉用党纪党规和法律制度从严约束自己,甚至在案发后对自己行为违法违纪的性质都不清楚;友情观不正,朋友圈不净,对友情的理解错误,轻易就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拉拢腐蚀。
希望张某案能给所有党员、领导干部敲响警钟:身处高位,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主动净化朋友圈,自觉抵御各种诱惑,切实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这样才不会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不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遗憾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