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检察机关护航民企 合法企业不能向不法敲诈让步

日期:12-09
鹿泉政法委

原标题:河北检察机关护航民企合法企业不能向不法敲诈让步

合法企业不能向不法敲诈让步

——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护航民企的故事

最近这段时间,全国人大代表、君乐宝乳业集团(下称君乐宝)董事长兼总裁魏立华心情很不错——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势头十分可观,集团推出的多款产品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和行业的认可。就在前不久,君乐宝全新推出的一款鲜奶产品获得广泛认可,荣膺2019世界乳品创新大奖“最佳工艺创新奖”。

另一个看似与经济效益无关的消息也让他十分高兴,彻底卸下了心里的包袱。11月18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张某某敲诈勒索君乐宝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张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追缴后退还被害方君乐宝。

更让魏立华放心的是,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和推动下,由当地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部门协同,设立了政法护航工作站,为包括君乐宝在内的工业园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从面对敲诈花钱消灾到依法维权,再到获得全面的司法保护,君乐宝一路走来,经历了什么样的故事?检察机关和其他政法部门又作出了哪些努力?记者近日来到君乐宝所在的燕赵大地探访背后的故事。

面对知名企业被敲诈,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维护企业权益

君乐宝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是河北省最大的乳制品加工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018年4月至7月,张某某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表关于君乐宝的负面文章,并前后三次索要获取14万元删帖费。原来,张某某在乳制品行业里工作多年,并建立了推送乳制品行业新闻的微信公众号。2018年4月起,张某某利用人们对乳制品行业天然的关注度,制作醒目并容易引起歧义的标题发布一些负面文章,随后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起初,君乐宝出于“宁愿花钱消灾息事宁人,也不愿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受到损伤”的心理,对敲诈行为选择了忍气吞声、花钱消灾,向张某某支付了相关“费用”。回忆起当时的状况,君乐宝副总裁陈君颇有感触。

随着张某某的胃口越来越大、敲诈的节奏越来越快,君乐宝高层逐渐意识到:这是个无底洞,一味地花钱消灾并不是办法。即便满足了张某某,保不齐将来还会有李某某、王某某效仿张某某的做法。看来,面对不法侵害的这个坑,只有靠依法维权才能补上。出于这样的考虑,君乐宝最终于2018年7月3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同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抓获归案。10月31日,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某某。

令魏立华没有想到的是,这样一个“小案子”,引起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的关注。

今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特约监督员座谈会,魏立华作为最高检特约监督员参加了此次座谈会。在征求对检察机关的意见时,魏立华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加强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并提到了君乐宝被个别不法自媒体敲诈勒索的遭遇。

张军当即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办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给依法维权的魏立华吃了一颗定心丸。魏立华还了解到,在此之前,张军检察长曾多次语重心长地指出,企业发展不易,检察机关要真正把“三个没有变”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把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作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重要着力点,通过履行检察职能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办案之后,如何做到教育一片治理一方?

为把案件办扎实,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补强证据。公安机关补强证据重新移送后,鹿泉区检察院于2019年3月26日将该案向鹿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7月31日,鹿泉区法院以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违法所得14万元追缴后退还被害方君乐宝。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依法审理,石家庄市中级法院于11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办理,对以发表负面文章敲诈民营企业的不法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预防的作用。然而,该案的发生也令当地检察机关深思:合法企业不能向不法敲诈让步。面对不法敲诈,知名企业最初为何会花钱消灾而不是积极报案维权?除了害怕名誉受损之外,有没有法律意识不强、不会不擅保留证据等因素?随后,检察机关针对民营企业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的现状,建议君乐宝等企业要善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法侵害事件,并选派优秀检察官为企业员工上法治课,教授他们保留证据的方式方法,达到了教育一片的目标。

但另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像君乐宝这样受到不法侵害的民营企业还有多少?如何从更广范围内防范这类侵害,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及时的司法服务,达到治理一方的目标?面对这一问题,鹿泉区检察院、石家庄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不敢懈怠,进行了积极思考、调研、探索。

2019年2月,河北省检察院检察长丁顺生一行到君乐宝实地走访,征求民营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此后,河北省检察院、石家庄市检察院和石家庄市所属基层检察院又对民营企业进行了大量走访调研。

根据办案和走访情况,河北省检察机关发现大部分民营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内部制度健全等方面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对法律服务有着迫切需求。河北省检察院指导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积极主动报请当地政法委,由区委政法委牵头,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各家职能,在君乐宝等品牌规模企业设立政法护航工作站。政法护航工作站实行“周通报、月例会、一事一议”的工作制度,每周五由公检法司入驻人员集体收集和研究民营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每月召开工作例会,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集体研究解决方案,提供契合需求的法律服务;针对企业突发或者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由政法委联络各政法部门为企业提供即时性、针对性的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政法护航工作站还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助力企业建章立制。据鹿泉区委政法委书记刘建介绍,在君乐宝政法护航工作站试点先行的基础上,鹿泉区相继在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建立了9家政法护航工作站。截至目前,10家工作站共为企业提供各类服务220余次,办理涉企刑事案件15件,抓获犯罪嫌疑人44名;办理涉企民商事案件78件、执行案件35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特别保护,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民营企业发展不易,需要特别的司法保护。正是基于此,最高检提出,对民营企业要以形式上的“不平等”促进实质上的平等保护。

“与其他经济主体相比,民营企业在发展中更容易遇到难题,在遇到司法问题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就好比对待妇女儿童一样,我们对民营经济也要依法给予特别的爱护。”对民营企业的特别保护,丁顺生打了个形象的比方。

为了这个特别的保护,河北省三级检察机关可用了不少心思。这些心思,具体到刑事办案上,体现在两个方面。

民营企业的发展拖不起也等不起。一方面,该省检察机关依法及时高效办理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切实当好民营企业发展路上的守护者。另一方面,运用好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判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对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罗某是某民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与离职职工就工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保定高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基于案件未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矛盾尚未化解,作出批捕决定。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并未一捕了之,而是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与罗某谈话、走访罗某企业,了解到罗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平时工作亲力亲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企业陷入停产状态,职工全部停工在家,企业中标的五个供货合同,因无法开工生产可能面临高额违约赔偿;工资未及时发放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号错误,而非恶意欠薪。罗某本人认罪悔罪,逮捕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相关赔偿已经履行。为了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稳定员工情绪,检察机关在听取公安机关、被害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依法建议变更罗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罗某被取保后,企业仅用三天时间就恢复了生产,旧的合同陆续履行,并新签订了4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

民营企业需要多方面的司法保护,而不是只有刑事这一手。

对此,河北省检察院制定实施《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该省三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多种职能手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据了解,今年1月至10月,该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非公经济犯罪案件121件183人、起诉106件264人,办结涉及保护民营经济民事检察案件370件。

“当前,河北民营经济发展保持稳中有进、稳中向好的态势,今年前三季度实现增加值18376亿元,同比增长7.1%,占全省GDP总量的68.5%。”河北省副省长葛海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检察机关的保驾护航。希望检察机关继续发挥职能作用,急民营企业之所急,创新保护民营企业家、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方法措施,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与省检察院的对接沟通,支持检察机关工作,共同服务和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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